作者yoomin4u (李卡丁)
看板LAW
標題[問題] ALL2推文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時間Thu Jan 17 22:47:05 2019
該篇貼文如下
https://moptt.tw/p/AllTogether.M.1547732835.A.201
截圖
https://i.imgur.com/5eIok2Y.jpg
https://i.imgur.com/lfjAZlc.jpg
https://i.imgur.com/L23koNe.jpg
我僅僅是要闡述網路交友關係中
不可能不看表面條件
就被obov連續罵了髒話、沒讀書、
文盲、智商低
且最後他有直接點名我的ID
請問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要件?
如違反版規麻煩通知刪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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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12.24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47736428.A.C13.html
※ 編輯: yoomin4u (118.166.112.240), 01/17/2019 22:47:50
※ 編輯: yoomin4u (118.166.112.240), 01/17/2019 22:48:39
1F:推 hidog: 告了就知道是否構成01/18 00:24
2F:推 bearq258: 刑不起訴 民 也不太行 難01/18 00:43
3F:→ bearq258: 當然報案、遞狀還是會受理,雙方叫出來見見面01/18 00:44
4F:→ bearq258: 去報案就知道看會不會被警察洗臉01/18 00:45
5F:推 Lailungsheng: 能告,不一定成立,檢察官會看對方帥不帥01/18 01:11
6F:→ Lailungsheng: 你他媽<-只要告訴警察,你覺得不舒服要提告01/18 01:12
7F:推 Lailungsheng: 警察如果洗你臉…你就跟他說:你他媽乖乖給我做筆01/18 01:14
8F:→ Lailungsheng: 錄(誤)01/18 01:14
那他說我文盲和智商低,我要現場測智商嗎?
※ 編輯: yoomin4u (118.166.112.240), 01/18/2019 01:16:01
9F:推 ct20100806: 很可惜無法成立,網路上辱罵言論很多會受限在匿名ID無 01/18 03:11
10F:→ ct20100806: 法連結到社會上的特定人真實身分,所以不成罪 01/18 03:11
11F:推 Lailungsheng: 成不成罪也不是樓上說了算,實例上檢察官主觀看法 01/18 08:10
12F:→ Lailungsheng: 比例很重,同樣妨礙名譽,我在ptt被告過,也告過人 01/18 08:10
13F:→ Lailungsheng: ,去到法院…都是我被洗臉(囧) 01/18 08:10
14F:推 KKyosuke: 網路社會的概念怎麼套進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01/18 08:57
15F:推 hidog: 因為有判有罪的也有判無罪的啊 看心證 01/18 09:45
16F:推 ultratimes: 沒錯,台灣檢察官權力是很大的,不要拿你以為的去講 01/18 11:49
17F:→ ultratimes: 舉個例,你以為委任律師可以完全替代被告答辯,錯! 01/18 11:49
18F:→ ultratimes: 檢察官有時就是要問被告,你委任律師他還可以不准他講 01/18 11:50
19F:→ ultratimes: 緘默權?沒這種東西,到最後緘默的是委任律師 01/18 11:50
20F:→ ultratimes: 而且檢察官也可以禁止被告和委任律師討論 01/18 11:51
21F:→ ultratimes: 檢察官問什麼,被告就回答什麼,可以禁止你和律師討論 01/18 11:51
22F:→ ultratimes: 更可以拒絕由律師代替你回答,權力就是這麼大 01/18 11:51
23F:推 KKyosuke: U大師你是想說...法官嗎? 01/18 13:18
24F:→ taoist9999: 刑訴第245條第2項。 01/18 15:11
25F:→ taoist9999: 偵查中之陳述意見與審理中之辯論,兩者是不同的。 01/18 15:35
26F:推 ultratimes: 去看館長的影片就知道啦 01/19 02:23
27F:推 bassmaster: 有看過判決法官是以該虛擬ID有長期在活動,早已建立自 01/29 06:18
28F:→ bassmaster: 己專屬的聲譽及信用,故該虛擬ID雖然無法與真實身份有 01/29 06:18
29F:→ bassmaster: 確切的連結,但虛擬ID因已創造自己的人格權,該法益理 01/29 06:18
30F:→ bassmaster: 應受到保護。 01/29 06:18
31F:→ bassmaster: 也請教過法律專業的教授,他的回答是實務上有可能成立 01/29 06:20
32F:→ bassmaster: ,最終看結果還是尊重法官的認定。 01/29 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