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lcome9990 (English)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租期未到收回問題
時間Sun Jan 6 00:10:14 2019
各位有經驗前輩好:
家裡出租一間店面,承租人已經承租今年第15年
想收回自己使用
最新的合約是104簽訂,租期7年
合約(仿間購買制式的版本)
只有寫到說承租人如果提早搬離是要付出租人一個月的租金。
反之:未寫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早搬離賠償承租人之條文
問題
基於公平原則:出租人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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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Lailungsheng: 房東……摳死動 01/06 01:31
2F:→ iscu: 基本上 沒有寫的話 就是房東無權違約 01/06 15:00
3F:→ iscu: 所以你們想回收只能用錢把對方砸暈 01/06 15:01
4F:→ lbsiii0315: 有定期限租屋,發生土地法100條第2-6款情形才可收回, 01/06 16:43
5F:→ lbsiii0315: 應該只能用錢和承租人協議囉 01/06 16:43
6F:→ eten: 土地法第100條限定不定租期不動產租賃 定期租賃看租約除有 01/06 21:32
7F:→ eten: 毀損致得解約 或違約不繳租金超過押租金 催告無效才能解約 01/06 21:33
8F:→ eten: 否則就得等租約期限滿不續租 或願奉上一筆違約金請房客搬走 01/06 21:35
9F:→ eten: 房客承租店面多少有裝潢 要人家免費奉上很難甘願 01/06 21:37
10F:→ maniaque: 這案子倒是還好,因為裝潢什麼的,對方要舉證 01/06 22:37
11F:→ maniaque: 若已經裝潢很久,折舊加平均也沒剩多少 01/06 22:37
12F:→ maniaque: 至於提前解約,基於公平,你們最少也要開口一個月的補償金 01/06 22:38
13F:→ maniaque: 以及足夠時間的搬遷 01/06 22:38
14F:→ maniaque: 只是說真的,你們有足夠收回的條件嗎?? 01/06 22:39
15F:→ maniaque: 自己研究看看吧 01/06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