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minaru (老胖子)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教一下 關於網路上傳行車紀錄器
時間Mon Dec 31 13:53:04 2018
想請教 如果在網路上 例如爆料公社 /爆料車社
將路人的怪異行為 或行車糾紛內容 po 在網路平台上
是否會因為造成影像中人物的權益上的損失 而被提告?
(應該是不會有隱私權的問題 畢竟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糾紛)
想了解的是 是否會有其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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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77.8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46235587.A.646.html
1F:→ maniaque: 損失? 提告?? 12/31 15:13
2F:→ maniaque: 強姦犯說."我因為犯罪被行車紀錄器拍到,所以權益損失?" 12/31 15:13
因為常常看到被爆料公社踢爆的人
留言說要反過來追究踢爆者的責任XD
所以好奇問一下 是否真的追究的成
※ 編輯: beminaru (36.239.77.89), 12/31/2018 17:23:56
3F:→ alog: 去找 法務部找 發文文號 10203502790 的行政函釋 上面有講 12/31 18:26
4F:→ alog: 有無可能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12/31 18:26
謝啦!! 這就是我想知道的資訊
※ 編輯: beminaru (36.239.77.89), 12/31/2018 18:28:38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公務或非
公務機關以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如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
,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者,尚無本法之適用
另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以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倘經與其他個人
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其將上開個人資料
於網路上公布之利用行為,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符合
本法第 16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而為特定目的內利
用。否則應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
法定要件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
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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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行車紀錄器上如果有錄到對方的車牌號碼,
或計程車車上有烤漆司機名字/叫車手機專線
不知道算不算
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其將上開個人資料
於網路上公布之利用行為 ?
感恩!!
※ 編輯: beminaru (36.239.77.89), 12/31/2018 18:32:53
5F:推 hidog: 把車牌 臉等遮住即可 12/31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