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minaru (老胖子)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教一下 关於网路上传行车纪录器
时间Mon Dec 31 13:53:04 2018
想请教 如果在网路上 例如爆料公社 /爆料车社
将路人的怪异行为 或行车纠纷内容 po 在网路平台上
是否会因为造成影像中人物的权益上的损失 而被提告?
(应该是不会有隐私权的问题 毕竟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纠纷)
想了解的是 是否会有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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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9.77.8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46235587.A.646.html
1F:→ maniaque: 损失? 提告?? 12/31 15:13
2F:→ maniaque: 强奸犯说."我因为犯罪被行车纪录器拍到,所以权益损失?" 12/31 15:13
因为常常看到被爆料公社踢爆的人
留言说要反过来追究踢爆者的责任XD
所以好奇问一下 是否真的追究的成
※ 编辑: beminaru (36.239.77.89), 12/31/2018 17:23:56
3F:→ alog: 去找 法务部找 发文文号 10203502790 的行政函释 上面有讲 12/31 18:26
4F:→ alog: 有无可能违反个资法的问题 12/31 18:26
谢啦!! 这就是我想知道的资讯
※ 编辑: beminaru (36.239.77.89), 12/31/2018 18:28:38
於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
、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公务或非
公务机关以行车记录器所录存画面,如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
,且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者,尚无本法之适用
另公务或非公务机关以行车记录器所录存画面,倘经与其他个人
资料结合而成为能识别特定个人之个人资料,其将上开个人资料
於网路上公布之利用行为,应於蒐集之特定目的范围内,并符合
本法第 16 条、第 20 条第 1 项规定要件,而为特定目的内利
用。否则应符合本法第 16 条但书、第 20 条第 1 项但书所定
法定要件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规定、增进公共利益、为防止他
人权益之重大危害、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或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
、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始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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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行车纪录器上如果有录到对方的车牌号码,
或计程车车上有烤漆司机名字/叫车手机专线
不知道算不算
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而成为能识别特定个人之个人资料,其将上开个人资料
於网路上公布之利用行为 ?
感恩!!
※ 编辑: beminaru (36.239.77.89), 12/31/2018 18:32:53
5F:推 hidog: 把车牌 脸等遮住即可 12/31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