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dynewlife (佩佩貒)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共同共有1/1買賣 34-1
時間Sat Dec 29 21:42:06 2018
文有點長 請容我先描述這件事起源 煩請各位解惑
一年多前有一自稱遠房親戚及一名仲介找上門
表示有一塊地是我奶奶的媽媽的媽媽娘家那邊的地
土地原有人民國36年就過世,後續一直無人繼承
那個區域現在有重劃的消息 開始有人想收購土地,
因為我奶奶也過世了我爸及我爸的手足就成了繼承人
這個月收到地政通知領權狀,原來代書已經辦了共同共有繼承
權狀上每個人的持分都是1/1, 並且已經有過半數人簽署賣地履保
對方代書表示已達可送法院強制買賣,我爸跟手足都沒簽
對方委託的代書說因為80個人,他們有2個人沒有找到
將來我們法院提領沒有這兩人簽章是無法提領
我已經查過很多34-1的條文說明及案例,看起來感覺都是各別提領不是?
或是我解讀錯誤?亦或者因為我們是共同持有1/1條件真的比較不一樣
還有買方的部份,是否也要等未簽署的這些人全數提領完才得以辦轉移?
另外看合約 買方甲 是那個代書的名字,他說買主全權委託他
這樣的情況是合理的嗎?他一直不透露買主是誰,還強調自己身價
履保絕對沒有問題,煩請熟知的各位不吝私信為我詳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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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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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dynewlife (114.38.10.169), 12/29/2018 21:44:45
※ 編輯: mandynewlife (114.38.10.169), 12/29/2018 21:46:31
1F:推 super10000: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先區分清楚 12/30 00:42
2F:→ mandynewlife: 權狀是寫著公同共有1/1 12/30 07:23
3F:→ a9301040: 34-1應該可以,其他找不到的記得契約要求對方提存。你上 12/30 10:06
4F:→ a9301040: 網查對方有無地政士資格,通常可能是他自己要買或背後 12/30 10:06
5F:→ a9301040: 金主不願出面。如果擔心對方支付對價的問題,找自己的 12/30 10:06
6F:→ a9301040: 律師或地政士來處理買賣,對方就當純買方,在過戶時至 12/30 10:06
7F:→ a9301040: 少會按階段有第一期第二期等分期款項,事情不對至少還 12/30 10:06
8F:→ a9301040: 比較早發現,還可處理。另外對買方徵信,要求對方提出 12/30 10:06
9F:→ a9301040: 資力證明,或者買賣契約提供連帶保證人、本票,在交易 12/30 10:06
10F:→ a9301040: 中也很常見,你找自己的律師地政士,他會跟你說明流程。 12/30 10:06
11F:→ a9301040: 只怕你們公同共有人不願多付找地政士的費用。 12/30 10:06
12F:→ mandynewlife: a9你說對了,買方就是掛代書本人 12/30 11:40
13F:→ taoist9999: 在法律上要保險的話,你家人就是不要去簽買賣契約書( 12/30 21:03
14F:→ taoist9999: 私契,債權契約),這樣子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將 12/30 21:04
15F:→ taoist9999: 來就去法院提存所領錢就好了。 12/30 21:04
16F:→ taoist9999: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同意出賣的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動 12/30 21:06
17F:→ taoist9999: 產之依據有「法定代理權說」與「法定處分權說」,一般 12/30 21:07
18F:→ taoist9999: 人根本不會去研究這個,而且也很複雜。況且當賣方萬一 12/30 21:09
19F:→ taoist9999: 無法移轉土地的話,違約怎麼辦?不如當個不同意出賣的 12/30 21:09
20F:→ taoist9999: 共有人,去法院提存所領錢就好了。 12/30 21:09
21F:→ taoist9999: 法律責任小,而且有錢也一樣可以領到,這樣不是最好嗎 12/30 21:10
22F:→ taoist9999: ? 12/30 21:10
所以這是我的問題所在,對方代書一直說有兩個人找不到我們提領需要他們蓋章
我真的覺得很疑惑,他這種說法不就成了只要不接受買賣的共有人
都必須全體集合蓋章才有辦法提領,但他的買賣合約又不是全體一份
明明是80個人的一人一份,又說找不到的兩個人他要用公告之後就可以移轉
所以我要釐清是他想慫恿我們簽約的話術,或真有此規定
23F:推 a9301040: 是! 12/30 22:06
※ 編輯: mandynewlife (114.38.41.174), 12/30/2018 22:45:09
24F:→ a9301040: 整個敘述很怪,建議不要跟對方簽約 12/31 00:58
25F:推 taoist9999: 那是他的問題,不要把別人的問題,變成是自己的問題。 12/31 11:40
26F:推 taoist9999: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也適用第1項 12/31 11:42
27F:→ taoist9999: ,大法官還為此作過解釋。(憑印象寫的,有錯請指正。 12/31 11:42
28F:→ taoist9999: ) 12/31 11:42
29F:推 taoist9999: 司法院釋字562號解釋。 12/31 11:45
30F:推 taoist9999: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不得單獨移轉其潛在之應有部 12/31 11:50
31F:→ taoist9999: 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就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必須全 12/31 11:50
32F:→ taoist9999: 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民法第828條第3項要旨參照)。 12/31 11:50
33F:推 taoist9999: 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處 12/31 11:55
34F:→ taoist9999: 分不動產,要注意不動產買賣契約(私契,債權契約) 12/31 11:55
35F:→ taoist9999: 之違約條款是怎麼寫的?一般人甚至一般地政士、律師沒 12/31 11:55
36F:→ taoist9999: 去研究這個的話,很多人是不懂的。 12/31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