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dynewlife (佩佩貒)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共同共有1/1买卖 34-1
时间Sat Dec 29 21:42:06 2018
文有点长 请容我先描述这件事起源 烦请各位解惑
一年多前有一自称远房亲戚及一名仲介找上门
表示有一块地是我奶奶的妈妈的妈妈娘家那边的地
土地原有人民国36年就过世,後续一直无人继承
那个区域现在有重划的消息 开始有人想收购土地,
因为我奶奶也过世了我爸及我爸的手足就成了继承人
这个月收到地政通知领权状,原来代书已经办了共同共有继承
权状上每个人的持分都是1/1, 并且已经有过半数人签署卖地履保
对方代书表示已达可送法院强制买卖,我爸跟手足都没签
对方委托的代书说因为80个人,他们有2个人没有找到
将来我们法院提领没有这两人签章是无法提领
我已经查过很多34-1的条文说明及案例,看起来感觉都是各别提领不是?
或是我解读错误?亦或者因为我们是共同持有1/1条件真的比较不一样
还有买方的部份,是否也要等未签署的这些人全数提领完才得以办转移?
另外看合约 买方甲 是那个代书的名字,他说买主全权委托他
这样的情况是合理的吗?他一直不透露买主是谁,还强调自己身价
履保绝对没有问题,烦请熟知的各位不吝私信为我详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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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8.1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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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andynewlife (114.38.10.169), 12/29/2018 21:44:45
※ 编辑: mandynewlife (114.38.10.169), 12/29/2018 21:46:31
1F:推 super10000: 公同共有跟分别共有先区分清楚 12/30 00:42
2F:→ mandynewlife: 权状是写着公同共有1/1 12/30 07:23
3F:→ a9301040: 34-1应该可以,其他找不到的记得契约要求对方提存。你上 12/30 10:06
4F:→ a9301040: 网查对方有无地政士资格,通常可能是他自己要买或背後 12/30 10:06
5F:→ a9301040: 金主不愿出面。如果担心对方支付对价的问题,找自己的 12/30 10:06
6F:→ a9301040: 律师或地政士来处理买卖,对方就当纯买方,在过户时至 12/30 10:06
7F:→ a9301040: 少会按阶段有第一期第二期等分期款项,事情不对至少还 12/30 10:06
8F:→ a9301040: 比较早发现,还可处理。另外对买方徵信,要求对方提出 12/30 10:06
9F:→ a9301040: 资力证明,或者买卖契约提供连带保证人、本票,在交易 12/30 10:06
10F:→ a9301040: 中也很常见,你找自己的律师地政士,他会跟你说明流程。 12/30 10:06
11F:→ a9301040: 只怕你们公同共有人不愿多付找地政士的费用。 12/30 10:06
12F:→ mandynewlife: a9你说对了,买方就是挂代书本人 12/30 11:40
13F:→ taoist9999: 在法律上要保险的话,你家人就是不要去签买卖契约书( 12/30 21:03
14F:→ taoist9999: 私契,债权契约),这样子比较不会有法律上的责任,将 12/30 21:04
15F:→ taoist9999: 来就去法院提存所领钱就好了。 12/30 21:04
16F:→ taoist9999: 土地法第34条之1第1项的同意出卖的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动 12/30 21:06
17F:→ taoist9999: 产之依据有「法定代理权说」与「法定处分权说」,一般 12/30 21:07
18F:→ taoist9999: 人根本不会去研究这个,而且也很复杂。况且当卖方万一 12/30 21:09
19F:→ taoist9999: 无法移转土地的话,违约怎麽办?不如当个不同意出卖的 12/30 21:09
20F:→ taoist9999: 共有人,去法院提存所领钱就好了。 12/30 21:09
21F:→ taoist9999: 法律责任小,而且有钱也一样可以领到,这样不是最好吗 12/30 21:10
22F:→ taoist9999: ? 12/30 21:10
所以这是我的问题所在,对方代书一直说有两个人找不到我们提领需要他们盖章
我真的觉得很疑惑,他这种说法不就成了只要不接受买卖的共有人
都必须全体集合盖章才有办法提领,但他的买卖合约又不是全体一份
明明是80个人的一人一份,又说找不到的两个人他要用公告之後就可以移转
所以我要厘清是他想怂恿我们签约的话术,或真有此规定
23F:推 a9301040: 是! 12/30 22:06
※ 编辑: mandynewlife (114.38.41.174), 12/30/2018 22:45:09
24F:→ a9301040: 整个叙述很怪,建议不要跟对方签约 12/31 00:58
25F:推 taoist9999: 那是他的问题,不要把别人的问题,变成是自己的问题。 12/31 11:40
26F:推 taoist9999: 土地法第34条之1第5项,公同共有之不动产也适用第1项 12/31 11:42
27F:→ taoist9999: ,大法官还为此作过解释。(凭印象写的,有错请指正。 12/31 11:42
28F:→ taoist9999: ) 12/31 11:42
29F:推 taoist9999: 司法院释字562号解释。 12/31 11:45
30F:推 taoist9999: 公同共有不动产之共有人不得单独移转其潜在之应有部 12/31 11:50
31F:→ taoist9999: 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就是土地法第34条之1),必须全 12/31 11:50
32F:→ taoist9999: 体共有人同意才能处分(民法第828条第3项要旨参照)。 12/31 11:50
33F:推 taoist9999: 同意出卖之共有人要依土地法第34条之1第1项以多数决处 12/31 11:55
34F:→ taoist9999: 分不动产,要注意不动产买卖契约(私契,债权契约) 12/31 11:55
35F:→ taoist9999: 之违约条款是怎麽写的?一般人甚至一般地政士、律师没 12/31 11:55
36F:→ taoist9999: 去研究这个的话,很多人是不懂的。 12/31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