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irls (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除斥時間後是否可變更權利主張?
時間Thu Dec 27 17:44:03 2018
舉例來說,依消保法,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內得解約。
但若消費者在七日內主張的是瑕疵換貨,
但企業卻認為是中等品質非為瑕疵不予換貨,
溝通與等待企業回覆已超過七日期限,
既然企業不認為是瑕疵,消費者是否可再主張消保法七日內解約權?
****由下面的推文,大概知道上面的觀念錯在哪裡了,再加問以下****
因為瑕疵認定有時很主觀,對消費者有時比較不利。
所以又看到消保法第19條第3項,
我解讀的意思是企業若沒告知消費者有七日的解約權,則延長為四個月。
主張這條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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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你要證明是 12/27 18:02
2F:→ KKyosuke: 如果你的意思是能否再主張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那當然不行 12/27 18:05
3F:→ KKyosuke: 除斥期間說多長就是多長 12/27 18:05
4F:→ maniaque: 先發動瑕疵擔保,把七天鑑賞期放水流,無解歐~~~~~ 12/27 18:14
5F:→ maniaque: 你要是先發動退貨,然後廠商說換貨...還有話講... 12/27 18:16
6F:→ taoist9999: 瑕疵擔保的時效期間比特種買賣長太多了。 12/27 20:29
7F:→ taoist9999: 問題是兩種是不同的東西。 12/27 20:30
8F:→ maniaque: 你剩下就是走民法了....... 12/27 21:10
※ 編輯: ggirls (223.140.200.224), 12/28/2018 00: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