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irls (哥)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除斥时间後是否可变更权利主张?
时间Thu Dec 27 17:44:03 2018
举例来说,依消保法,通讯交易,消费者七日内得解约。
但若消费者在七日内主张的是瑕疵换货,
但企业却认为是中等品质非为瑕疵不予换货,
沟通与等待企业回覆已超过七日期限,
既然企业不认为是瑕疵,消费者是否可再主张消保法七日内解约权?
****由下面的推文,大概知道上面的观念错在哪里了,再加问以下****
因为瑕疵认定有时很主观,对消费者有时比较不利。
所以又看到消保法第19条第3项,
我解读的意思是企业若没告知消费者有七日的解约权,则延长为四个月。
主张这条有什麽要注意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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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你要证明是 12/27 18:02
2F:→ KKyosuke: 如果你的意思是能否再主张七天内无条件退货 那当然不行 12/27 18:05
3F:→ KKyosuke: 除斥期间说多长就是多长 12/27 18:05
4F:→ maniaque: 先发动瑕疵担保,把七天监赏期放水流,无解欧~~~~~ 12/27 18:14
5F:→ maniaque: 你要是先发动退货,然後厂商说换货...还有话讲... 12/27 18:16
6F:→ taoist9999: 瑕疵担保的时效期间比特种买卖长太多了。 12/27 20:29
7F:→ taoist9999: 问题是两种是不同的东西。 12/27 20:30
8F:→ maniaque: 你剩下就是走民法了....... 12/27 21:10
※ 编辑: ggirls (223.140.200.224), 12/28/2018 00: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