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p12569 (高雄雷霸龍)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刑法第十條
時間Tue Dec 11 14:55:48 2018
(一)民主進步黨黨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無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認氣味
問一下有沒有符合刑法第十條所定義的重傷跟公務員
我是覺得(一)是沒有(二)是有
請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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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uluhihi: 同意你的看法 12/11 15:06
2F:→ luluhihi: 失去鼻子儘管未損及嗅覺,但已損及相貌,破相而屬重傷 12/11 15:07
3F:推 KKyosuke: 這就基本定義問題 黨職跟公務員無關 12/11 20:26
4F:→ KKyosuke: 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務員那是因為身任總統/地方首長 12/11 20:27
5F:→ KKyosuke: 然後重傷包括毀壞容貌.. 12/11 20:28
6F:→ maniaque: 若是總統親手割的,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總統是機關 12/11 20:32
7F:→ XioPon: 政黨之職務非為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只為該社團法人 12/11 21:57
8F:→ XioPon: 之黨職,所以非為公務員 12/11 21:57
9F:→ XioPon: 至於黨主席鼻子被割掉,則是屬於重傷無誤 12/11 22:03
10F:推 KKyosuke: 等一下為啥一要跟二接在一起...這樣母湯... 12/11 22:32
11F:推 KHlawtel: 樓上突破盲… 12/11 23:39
12F:→ taoist9999: (一)的話,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黨國不分的話, 12/12 14:35
13F:→ taoist9999: 黨職都還可以併公職咧! XD 12/12 14:35
14F:→ taoist9999: 不過,民主進步黨黨主席的話,應該不會有這種好康的, 12/12 14:36
15F:→ taoist9999: 所以也不會是公務員。 12/12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