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p12569 (高雄雷霸龙)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法第十条
时间Tue Dec 11 14:55:48 2018
(一)民主进步党党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无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认气味
问一下有没有符合刑法第十条所定义的重伤跟公务员
我是觉得(一)是没有(二)是有
请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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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uluhihi: 同意你的看法 12/11 15:06
2F:→ luluhihi: 失去鼻子尽管未损及嗅觉,但已损及相貌,破相而属重伤 12/11 15:07
3F:推 KKyosuke: 这就基本定义问题 党职跟公务员无关 12/11 20:26
4F:→ KKyosuke: 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务员那是因为身任总统/地方首长 12/11 20:27
5F:→ KKyosuke: 然後重伤包括毁坏容貌.. 12/11 20:28
6F:→ maniaque: 若是总统亲手割的,可能适用国家赔偿法...总统是机关 12/11 20:32
7F:→ XioPon: 政党之职务非为依法令执行公务之公务员,只为该社团法人 12/11 21:57
8F:→ XioPon: 之党职,所以非为公务员 12/11 21:57
9F:→ XioPon: 至於党主席鼻子被割掉,则是属於重伤无误 12/11 22:03
10F:推 KKyosuke: 等一下为啥一要跟二接在一起...这样母汤... 12/11 22:32
11F:推 KHlawtel: 楼上突破盲… 12/11 23:39
12F:→ taoist9999: (一)的话,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党国不分的话, 12/12 14:35
13F:→ taoist9999: 党职都还可以并公职咧! XD 12/12 14:35
14F:→ taoist9999: 不过,民主进步党党主席的话,应该不会有这种好康的, 12/12 14:36
15F:→ taoist9999: 所以也不会是公务员。 12/12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