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看板LAW
標題[討論] 是否有實際案例動用此條文?
時間Sat Dec 8 10:43:26 2018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想知道有任何判例曾經動用與依據此條判決開罰的嗎?
該不會又是一個難用到形同虛設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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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og: 去判決書查詢系統查12/08 11:02
2F:→ Hermess: 很多法條實際執行的機率很低。但是一旦國家要辦你。就一12/08 11:04
3F:→ Hermess: 切依法行政。謝謝指教。12/08 11:04
4F:→ stanlyleu: 瞭解 謝謝12/08 11:06
5F:→ taoist9999: 也要遵循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否則大法官是有可以12/08 13:58
6F:→ taoist9999: 宣告違憲的。12/08 13:58
7F:→ maniaque: 現在打算比照刑法100條來修了,.......12/08 14:36
8F:推 v3su: m大,對啊,要修法加重了,前幾天新聞一直報導12/08 16:21
新聞寫
增訂社維法第 63 條之 ꀱ,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
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違者將處以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這個修法跟我的想法類似
但我還是覺得使公眾產生畏懼恐慌
這個太抽象 太難判斷
我的想法是針對選舉
故意散播經舉報證實為不實之謠言、企圖影響選舉結果者 處罰xxxxxx
(因為選舉結果涉及社會甚至國家法益
理應更加看重)
至於這種東西要罰的是很明確能證實為錯誤或不實的、例如護家萌有人主張陰道無菌論
主張性平教育實際教學內容涉及教人口交什麼的以此做為抹黑公投對立意見方的言論 而
且非常主動與故意
至於如果是誤信一些理論或事實而幫忙散播者另立第二項較輕微的過失罰則
※ 編輯: stanlyleu (111.241.185.212), 12/08/2018 17:27:09
9F:→ maniaque: 刑法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 12/08 17:31
10F:→ maniaque: 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 12/08 17:31
11F:→ maniaque: 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12/08 17:32
12F:→ maniaque: 單單"意圖" 兩個字,就已經夠令人打寒顫(雖然是行政罰) 12/08 17:33
13F:→ stanlyleu: 我覺得他那個明知為事實有點怪 12/08 17:38
14F:→ stanlyleu: 這樣大家都裝我不知道 我誤信的過失犯就好 12/08 17:38
15F:推 v3su: s大,前幾天新聞報導是,要將這個修改為無期徒刑 12/08 18:29
16F:→ stanlyleu: @@無期有點誇張 12/08 19:02
17F:→ stanlyleu: 可以找新聞我看一下嗎 12/08 19:02
20F:→ v3su: 這個 12/08 19:14
21F:→ v3su: Hermess 有默契XDD 12/08 19:14
22F:→ Hermess: XDD 12/08 19:15
23F:→ stanlyleu: 可能是因此造成傷亡之故吧 12/08 21:13
24F:→ maniaque: 呵~~~大喊 "地震了"....然後有人方向盤轉錯,撞死人.... 12/08 21:44
25F:推 ultratimes: 刑法100條處罰意圖犯很OK啊,因為這條滋事體大 12/09 10:39
26F:→ ultratimes: 因為既遂犯處罰不到,因為若既遂,國家就不在了 12/09 10:40
27F:推 ultratimes: 意圖兩字不用多做聯想,他就是一種犯罪完成程度而已 12/09 10:47
28F:→ ultratimes: 思想犯 意圖犯 準備犯 未遂犯 既遂犯 12/09 10:47
29F:→ ultratimes: 燒殺擄掠因為茲事體大,處罰到準備犯的階段 12/09 10:47
30F:→ ultratimes: 叛國罪更重大的當然要罰到意圖的地步 12/09 10:47
31F:→ ultratimes: 不然這條罪真的既遂,代表國家亡了,反而是無法論罪了 12/09 10:47
32F:→ stanlyleu: 對 12/09 11:07
33F:推 v3su: 我想打臉 12/09 19:49
36F:推 v3su: 然後u大濕,您回我信件一直嗆聲刑事訴訟法哪邊有規定內亂不 12/09 19:57
37F:→ v3su: 公開,來,我貼給您,歡迎您繼續用您的法學 12/09 19:57
39F:→ v3su: 請問有沒有在第五項裡?還嗆?您自己法學有沒有仔細看刑事訴 12/09 19:59
40F:→ v3su: 訟法及法院組織法? 12/09 19:59
44F:→ v3su: stanlyleu 大大,我不是刻意要在這邊貼這些,因為收到的回信 12/09 20:35
45F:→ v3su: 、又看見他在這張貼內亂,所有我直接貼上相關截圖,真的很 12/09 20:35
46F:→ v3su: 不好意思洗版了,對不起Q Q 12/09 20:35
47F:推 Hermess: 我覺得是針對故意觸發大樓消防警示所造成他人危害而訂立 12/09 22:18
48F:→ Hermess: 的。 12/09 22:18
49F:→ stanlyleu: 沒關係的一併學習 12/09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