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ilbubble (嚕拉拉)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新增此項社區規約是否合法?
時間Tue Nov 20 07:07:50 2018
鄰居很喜歡把梯廳當做自己家的倉庫
常把東西堆在外面
請問社區是否能新增這樣的規約
這需要區權會表決嗎?
當有私人物品堆放在逃生通道
管委會通知2次未改善(每次隔5天)
管委會可以移動堆放之物品
請住戶來領回
超過一個月未領回視同放棄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97.18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42668873.A.E4F.html
1F:推 v3su: 可以,因為我社區有公告,樓梯間雜物太多,影響住戶安全,如 11/20 07:41
2F:→ v3su: 不清出空間行走,會請打掃全部清掉 11/20 07:41
3F:推 KKyosuke: 這個其實不用定規約都能請管委會找縣市政府來處理 11/20 09:03
4F:→ KKyosuk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說是梯廳應該是公寓吧?)16條2項有明 11/20 09:04
5F:→ KKyosuke: 文...只是一般大家為了皇城裡的和氣很少這樣搞而已 11/20 09:04
6F:→ showeig: 哈哈,16條2項之前有在爭執鞋櫃是不是雜物,一審是錢建榮 11/20 10:43
7F:→ showeig: 他覺得每家每戶必備的鞋櫃不是雜物,但後來上訴審被推翻 11/20 10:43
8F:→ showeig: 私人物品應該沒甚麼爭議就是雜物了 11/20 10:44
10F:→ evilbubble: 這是現場圖,老實說鞋櫃鞋子擺一堆就算了,主要是右 11/20 11:11
11F:→ evilbubble: 邊的收納箱,站在窗戶前面左手邊是逃生梯的出入口 11/20 11:11
12F:→ showeig: 不用擔心,鞋櫃那個後來被推翻了 11/20 11:17
13F:→ showeig: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 11/20 11:18
14F:→ showeig: 公用樓梯間就是只能做為通行使用,不能堆放任何物品 11/20 11:23
15F:→ showeig: 不管擺放的方式是否整齊妥適 11/20 11:24
16F:→ showeig: 現在你要考量的點就是K大最後說的部分 11/20 11:30
17F:→ evilbubble: 去年向政府舉報處理過一次 11/20 11:48
19F:→ evilbubble: 舉報後,改善如下,尚能接受 11/20 11:48
21F:→ evilbubble: 然後最近又開始了 11/20 11:48
22F:→ showeig: 那就繼續請管委會制止,沒改善管委會有義務要提報 11/20 12:01
23F:→ showeig: 可以參考同法第16條第2項、第5項及第36條第5款規定 11/20 12:02
24F:→ showeig: 理論上是連鞋櫃都不能擺 11/20 12:03
25F:→ evilbubble: 我自己就是主委,擔心住戶不願意移走,貼單勸導也不理 11/20 12:19
26F:→ evilbubble: 的話,強制移走保管,會有違法的問題,希望能做到不違 11/20 12:19
27F:→ evilbubble: 法的前提下,能強制處理 11/20 12:19
28F:→ showeig: 直接提報唄 11/20 12:20
29F:推 a9301040: 直接1999,會有人來開勸導,後面就罰錢。 11/21 11:22
30F:推 banana321: 阻礙逃生通道 12/02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