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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查詢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有關PTT 部份 其餘其他論壇、網站、臉書均無查詢 也無查詢其他地方法院判決 107,審簡,2239 107,審簡上,6 106,審簡,2102 所以是否藉由IP 尋找,以上判決請自行參考 有興趣的可以徑行直接搜尋妨害名譽,一堆找不完的判決(含臉書)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46.15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41923683.A.C04.html
1F:→ v3su: PS:我只點進去妨害名譽,不含其他詐欺或個資 11/11 16:09
2F:推 showeig: 怎麼連你也在找 11/11 16:28
3F:→ showeig: 沒有調取票,警察機關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IP位址是不是違 11/11 16:32
4F:→ showeig: 法,法院有直接表明見解大概就兩個判決 11/11 16:32
5F:→ showeig: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 11/11 16:34
6F:→ v3su: 其實,您的論點跟實務及判決確實有所差異,您所找到的判決字 11/11 16:43
7F:→ v3su: 號,遠不如司法院判決系統的數千筆妨害名譽判決 11/11 16:43
8F:→ v3su: 法官是採自由心證,認為調閱IP證據性違反駁回的法官判決真 11/11 16:45
9F:→ v3su: 的極少數 11/11 16:45
10F:→ v3su: 如果在您論點前提下,而忽略了極多數的受害人報案或提告, 11/11 16:48
11F:→ v3su: 那麼司法院是否更要檢討調取票的必要性? 11/11 16:48
12F:→ v3su: 通保法當初是因為王金平事件而升高變為困難過度,但是同樣 11/11 16:55
13F:→ v3su: 引起民眾以及法務部、律師界、警察界的極大反彈,包括做街頭 11/11 16:55
14F:→ v3su: 訪談及電話隨機抽問,有七成民眾認為會損及自己屆時提訴權益 11/11 16:55
15F:→ v3su: ,因為網路妨害名譽案件數量非常嚴重。所以才又放寬些、再進 11/11 16:55
16F:→ v3su: 而進行草案研擬 11/11 16:55
17F:→ v3su: 同樣的,不是一般基層員警發個公文或是打個電話,站方或是 11/11 16:58
18F:→ v3su: 論壇、網站、臉書就會乖乖配合,如果沒有正式的檢警公文,以 11/11 16:58
19F:→ v3su: 上都不會配合而給予會員資料 11/11 16:58
20F:推 bassmaster: 就是一個完全沒有實務經驗,甚至有沒有接受過有體系的 11/11 21:24
21F:→ bassmaster: 法律訓練都無從得知的人,大言不慚的表示自己是有實務 11/11 21:24
22F:→ bassmaster: 經驗的律師。然後整天無視實務經驗及其他判決,瘋狂對 11/11 21:24
23F:→ bassmaster: 正在研修法律課程、想上來參與討論的學生叫囂而已,被 11/11 21:24
24F:→ bassmaster: 他瞧不起的學生嘴一頓之後就刪文,不需要浪費時間對牛 11/11 21:24
25F:→ bassmaster: 彈琴了。 11/11 21:24
26F:推 showeig: 呵呵呵,科大生,明年等你落榜心得啊 11/11 21:47
27F:→ showeig: 連別人在討論什麼都不曉得,貼了一個無謂的判決 11/11 21:48
28F:→ showeig: 刪掉是為你好,怕你被人笑 11/11 21:55
29F:→ showeig: 不過你反同言論刪不掉耶 #1RtU5YJw 11/11 21:56
30F:→ showeig: bassmaster: 是在瘋什麼,到底是法律上權益有保障到是重 11/11 21:57
31F:→ showeig: 還是在意修民法絕對是矌日費時,不知道要搞幾年 11/11 21:57
32F:→ showeig: 一大堆專攻民法的學者都支持專法+民法併行,法律這種 11/11 21:58
33F:→ showeig: 盤根錯節的東西要大改本來就有難度,立法技巧就是一個 11/11 21:58
34F:→ showeig: 重點,不服就用你們的草根邏輯去找他們辯,別把這邊當 11/11 21:58
35F:→ showeig: 呵呵呵,講的煞有其事,結果原來是科大生 11/11 21:59
36F:推 bassmaster: 越看越覺得你是不是在反串那些人生只有網路嘴炮的阿宅 11/12 01:06
37F:→ bassmaster: ... 11/12 01:06
38F:→ bassmaster: 別在這邊裝了,前面你在底下跳針說因為警察調ip違反通 11/12 01:11
39F:→ bassmaster: 保法所以取得的證據會被法院全然否定證據性,我貼了個 11/12 01:11
40F:→ bassmaster: 要旨是「證據取得之方式不合法不必然完全否定其證據性 11/12 01:11
41F:→ bassmaster: 」的判例給你,你就刪文了,到底是怕我丟臉還是自己發 11/12 01:11
42F:→ bassmaster: 現被打臉?? 11/12 01:11
43F:→ bassmaster: 還有上面支持專法的理論也是專門研究民法及法律編制的 11/12 01:14
44F:→ bassmaster: 學者提出來的,你這種會上網看幾篇判決就把自己當大法 11/12 01:14
45F:→ bassmaster: 官,以為自己講的都跟釋憲一樣具有效力的人當然會認為 11/12 01:14
46F:→ bassmaster: 是錯誤的,不過沒辦法,你這輩子就這樣了。 11/12 01:14
47F:→ showeig: 程度這麼差,連爭點都抓不到,還想嗆別人,連證明力證據 11/12 06:55
48F:→ showeig: 能力都分不清楚的人,呵呵,我也是覺得好笑 11/12 06:57
49F:→ showeig: 別人在爭辯警察機關有沒有通保法11-1適用,你貼一個證據 11/12 06:58
50F:→ showeig: 取得不合法的判例,你知道這個是沒有分的嗎 11/12 06:58
51F:→ showeig: 這邊從來沒人自認為自己是大法官,不就是你們反同找不到 11/12 07:26
52F:→ showeig: 任何理論基礎去反駁別人論點,只好去檢討對方提出來的語 11/12 07:27
53F:→ showeig: 氣、態度 11/12 07:28
54F:→ showeig: 結果講半天,你連該學者是誰,提出什麼論點不也是舉不出 11/12 07:30
55F:→ showeig: 來,然後說因為他支持專法,所以專法是對的,哈哈哈 11/12 07:31
56F:→ showeig: 你是不是以為考試也跟提出這種論調一樣簡單 11/12 07:31
57F:→ bassmaster: 沒辦法,你這種程度的真的沒有跟你討論的必要。這副嘴 11/13 03:46
58F:→ bassmaster: 臉還敢說刪了那篇文是為了我好,你當別人是白痴嗎,自 11/13 03:46
59F:→ bassmaster: 己被打臉趕快刪掉還理直氣壯的說了句那麼幼稚的屁話, 11/13 03:46
60F:→ bassmaster: 真的是服了你。 11/13 03:46
61F:→ bassmaster: 你從頭到尾都這副嘴臉,如果真的沒被打臉,你巴不得把 11/13 03:49
62F:→ bassmaster: 那篇文章複製貼上在記事本裡,沒次遇到我都貼一下。你 11/13 03:49
63F:→ bassmaster: 的行為舉止真的是已經慘到不能再慘了,不要再用小號秀 11/13 03:49
64F:→ bassmaster: 下限了。。。 11/13 03:49
65F:→ showeig: 你覺得是打臉就是打臉 11/13 08:33
66F:→ showeig: 就像你覺得自己明年不會落榜一樣 11/13 08:34
67F:→ showeig: 覺得可以編一個幻想出來的學者 11/13 08:34
68F:→ showeig: 通保法103年修正,丟一個93年的判例要打別人臉 11/13 08:44
69F:→ showeig: 在討論警察機關有沒有通保法11-1適用,結果引的判決是討 11/13 08:44
70F:→ showeig: 論違法取證要如何權衡判斷有沒有證據能力 11/13 08:48
71F:→ showeig: 呵呵呵,你要我講幾次我就講幾次 11/13 08:48
72F:→ showeig: 科大生,這種程度,注定會落榜,不管考幾年都一樣 11/13 08:49
73F:推 bassmaster: 那個判例根本不是針對通保法,那個判例是規範了「所有 11/14 13:14
74F:→ bassmaster: 不法取得之證據」... 11/14 13:14
75F:→ bassmaster: 沒辦法,你這個人一看就是沒有受過體系訓練只會上網丟 11/14 13:21
76F:→ bassmaster: 關鍵字而已...不管是哪個老師教的,有爭議一定先以「 11/14 13:21
77F:→ bassmaster: 實務」為主,看你會抱著那少少的判決否定實務經驗跟你 11/14 13:21
78F:→ bassmaster: 氣極敗壞的樣子就知道你只是個上來打嘴炮的人,生活跟 11/14 13:21
79F:→ bassmaster: 訴訟百分之百沒什麼重疊,更何況你這種實務完全不懂的 11/14 13:21
80F:→ bassmaster: 人居然還打腫臉充胖子扯謊說自己會幫自己的當事人「用 11/14 13:21
81F:→ bassmaster: 證據取得不合法」把證據力「打掉」... 對你這種人也沒 11/14 13:21
82F:→ bassmaster: 什麼好說的了,以後黑單無視你就是了。 11/14 13:21
83F:推 showeig: 哈哈哈哈,科大生講體系 11/14 19:50
84F:→ showeig: 沒先論證是不是違法取證就來講證據能力,考試麻煩你這樣 11/14 19:52
85F:→ showeig: 寫,看你年年落榜也是好玩 11/14 19:52
86F:推 showeig: 「想太多,已經有實務判決不採這套說法了」 11/14 19:54
87F:→ showeig: 就算是少少又如何?還是支持我的說法,何況學者也是這樣 11/14 19:57
88F:→ showeig: 認為 11/14 19:57
89F:→ showeig: 對了,我說的學者是真實存在,不是科大生瞎掰 11/14 19:57
90F:→ showeig: 明年坐看你落榜啊 11/14 19:58
91F:→ v3su: bassmaster 大大,請就此落幕,目前我們數位版友已經進行檢 11/14 20:56
92F:→ v3su: 舉版規3-2,待Sanji版主上線再進行處理,請不要再回文,小 11/14 20:56
93F:→ v3su: 心登入次數只有五十幾次的版友進行訴訟行為 11/14 20:56
94F:→ v3su: 另外,他說您年年考不上的言語可以截圖 11/14 20:57
95F:推 aarzbrv: 「TPDM,107,審簡,2239,20181031」的源頭在這裡: 05/18 03:28
96F:推 aarzbrv: https://i.imgur.com/teN1fnY.png 05/18 03:30
97F:推 aarzbrv: 由此而生的起訴書「北檢,107,偵,16975」好像長這樣: 05/18 03:34
98F:推 aarzbrv: https://i.imgur.com/70bA5cW.png 05/18 03:36
99F:推 aarzbrv: 而裁判書「TPDM,107,審簡,2239,20181031」好像長這樣: 05/18 03:37
100F:推 aarzbrv: https://i.imgur.com/CsGwsVy.png 05/18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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