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3su (绝剑)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多人共用一个帐号被告的疑问
时间Sun Nov 11 16:08:00 2018
目前只查询台北地方法院判决
有关PTT 部份
其余其他论坛、网站、脸书均无查询
也无查询其他地方法院判决
107,审简,2239
107,审简上,6
106,审简,2102
所以是否藉由IP 寻找,以上判决请自行参考
有兴趣的可以径行直接搜寻妨害名誉,一堆找不完的判决(含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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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3su: PS:我只点进去妨害名誉,不含其他诈欺或个资 11/11 16:09
2F:推 showeig: 怎麽连你也在找 11/11 16:28
3F:→ showeig: 没有调取票,警察机关直接向电信公司调阅IP位址是不是违 11/11 16:32
4F:→ showeig: 法,法院有直接表明见解大概就两个判决 11/11 16:32
5F:→ showeig: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号;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号 11/11 16:34
6F:→ v3su: 其实,您的论点跟实务及判决确实有所差异,您所找到的判决字 11/11 16:43
7F:→ v3su: 号,远不如司法院判决系统的数千笔妨害名誉判决 11/11 16:43
8F:→ v3su: 法官是采自由心证,认为调阅IP证据性违反驳回的法官判决真 11/11 16:45
9F:→ v3su: 的极少数 11/11 16:45
10F:→ v3su: 如果在您论点前提下,而忽略了极多数的受害人报案或提告, 11/11 16:48
11F:→ v3su: 那麽司法院是否更要检讨调取票的必要性? 11/11 16:48
12F:→ v3su: 通保法当初是因为王金平事件而升高变为困难过度,但是同样 11/11 16:55
13F:→ v3su: 引起民众以及法务部、律师界、警察界的极大反弹,包括做街头 11/11 16:55
14F:→ v3su: 访谈及电话随机抽问,有七成民众认为会损及自己届时提诉权益 11/11 16:55
15F:→ v3su: ,因为网路妨害名誉案件数量非常严重。所以才又放宽些、再进 11/11 16:55
16F:→ v3su: 而进行草案研拟 11/11 16:55
17F:→ v3su: 同样的,不是一般基层员警发个公文或是打个电话,站方或是 11/11 16:58
18F:→ v3su: 论坛、网站、脸书就会乖乖配合,如果没有正式的检警公文,以 11/11 16:58
19F:→ v3su: 上都不会配合而给予会员资料 11/11 16:58
20F:推 bassmaster: 就是一个完全没有实务经验,甚至有没有接受过有体系的 11/11 21:24
21F:→ bassmaster: 法律训练都无从得知的人,大言不惭的表示自己是有实务 11/11 21:24
22F:→ bassmaster: 经验的律师。然後整天无视实务经验及其他判决,疯狂对 11/11 21:24
23F:→ bassmaster: 正在研修法律课程、想上来参与讨论的学生叫嚣而已,被 11/11 21:24
24F:→ bassmaster: 他瞧不起的学生嘴一顿之後就删文,不需要浪费时间对牛 11/11 21:24
25F:→ bassmaster: 弹琴了。 11/11 21:24
26F:推 showeig: 呵呵呵,科大生,明年等你落榜心得啊 11/11 21:47
27F:→ showeig: 连别人在讨论什麽都不晓得,贴了一个无谓的判决 11/11 21:48
28F:→ showeig: 删掉是为你好,怕你被人笑 11/11 21:55
29F:→ showeig: 不过你反同言论删不掉耶 #1RtU5YJw 11/11 21:56
30F:→ showeig: bassmaster: 是在疯什麽,到底是法律上权益有保障到是重 11/11 21:57
31F:→ showeig: 还是在意修民法绝对是矌日费时,不知道要搞几年 11/11 21:57
32F:→ showeig: 一大堆专攻民法的学者都支持专法+民法并行,法律这种 11/11 21:58
33F:→ showeig: 盘根错节的东西要大改本来就有难度,立法技巧就是一个 11/11 21:58
34F:→ showeig: 重点,不服就用你们的草根逻辑去找他们辩,别把这边当 11/11 21:58
35F:→ showeig: 呵呵呵,讲的煞有其事,结果原来是科大生 11/11 21:59
36F:推 bassmaster: 越看越觉得你是不是在反串那些人生只有网路嘴炮的阿宅 11/12 01:06
37F:→ bassmaster: ... 11/12 01:06
38F:→ bassmaster: 别在这边装了,前面你在底下跳针说因为警察调ip违反通 11/12 01:11
39F:→ bassmaster: 保法所以取得的证据会被法院全然否定证据性,我贴了个 11/12 01:11
40F:→ bassmaster: 要旨是「证据取得之方式不合法不必然完全否定其证据性 11/12 01:11
41F:→ bassmaster: 」的判例给你,你就删文了,到底是怕我丢脸还是自己发 11/12 01:11
42F:→ bassmaster: 现被打脸?? 11/12 01:11
43F:→ bassmaster: 还有上面支持专法的理论也是专门研究民法及法律编制的 11/12 01:14
44F:→ bassmaster: 学者提出来的,你这种会上网看几篇判决就把自己当大法 11/12 01:14
45F:→ bassmaster: 官,以为自己讲的都跟释宪一样具有效力的人当然会认为 11/12 01:14
46F:→ bassmaster: 是错误的,不过没办法,你这辈子就这样了。 11/12 01:14
47F:→ showeig: 程度这麽差,连争点都抓不到,还想呛别人,连证明力证据 11/12 06:55
48F:→ showeig: 能力都分不清楚的人,呵呵,我也是觉得好笑 11/12 06:57
49F:→ showeig: 别人在争辩警察机关有没有通保法11-1适用,你贴一个证据 11/12 06:58
50F:→ showeig: 取得不合法的判例,你知道这个是没有分的吗 11/12 06:58
51F:→ showeig: 这边从来没人自认为自己是大法官,不就是你们反同找不到 11/12 07:26
52F:→ showeig: 任何理论基础去反驳别人论点,只好去检讨对方提出来的语 11/12 07:27
53F:→ showeig: 气、态度 11/12 07:28
54F:→ showeig: 结果讲半天,你连该学者是谁,提出什麽论点不也是举不出 11/12 07:30
55F:→ showeig: 来,然後说因为他支持专法,所以专法是对的,哈哈哈 11/12 07:31
56F:→ showeig: 你是不是以为考试也跟提出这种论调一样简单 11/12 07:31
57F:→ bassmaster: 没办法,你这种程度的真的没有跟你讨论的必要。这副嘴 11/13 03:46
58F:→ bassmaster: 脸还敢说删了那篇文是为了我好,你当别人是白痴吗,自 11/13 03:46
59F:→ bassmaster: 己被打脸赶快删掉还理直气壮的说了句那麽幼稚的屁话, 11/13 03:46
60F:→ bassmaster: 真的是服了你。 11/13 03:46
61F:→ bassmaster: 你从头到尾都这副嘴脸,如果真的没被打脸,你巴不得把 11/13 03:49
62F:→ bassmaster: 那篇文章复制贴上在记事本里,没次遇到我都贴一下。你 11/13 03:49
63F:→ bassmaster: 的行为举止真的是已经惨到不能再惨了,不要再用小号秀 11/13 03:49
64F:→ bassmaster: 下限了。。。 11/13 03:49
65F:→ showeig: 你觉得是打脸就是打脸 11/13 08:33
66F:→ showeig: 就像你觉得自己明年不会落榜一样 11/13 08:34
67F:→ showeig: 觉得可以编一个幻想出来的学者 11/13 08:34
68F:→ showeig: 通保法103年修正,丢一个93年的判例要打别人脸 11/13 08:44
69F:→ showeig: 在讨论警察机关有没有通保法11-1适用,结果引的判决是讨 11/13 08:44
70F:→ showeig: 论违法取证要如何权衡判断有没有证据能力 11/13 08:48
71F:→ showeig: 呵呵呵,你要我讲几次我就讲几次 11/13 08:48
72F:→ showeig: 科大生,这种程度,注定会落榜,不管考几年都一样 11/13 08:49
73F:推 bassmaster: 那个判例根本不是针对通保法,那个判例是规范了「所有 11/14 13:14
74F:→ bassmaster: 不法取得之证据」... 11/14 13:14
75F:→ bassmaster: 没办法,你这个人一看就是没有受过体系训练只会上网丢 11/14 13:21
76F:→ bassmaster: 关键字而已...不管是哪个老师教的,有争议一定先以「 11/14 13:21
77F:→ bassmaster: 实务」为主,看你会抱着那少少的判决否定实务经验跟你 11/14 13:21
78F:→ bassmaster: 气极败坏的样子就知道你只是个上来打嘴炮的人,生活跟 11/14 13:21
79F:→ bassmaster: 诉讼百分之百没什麽重叠,更何况你这种实务完全不懂的 11/14 13:21
80F:→ bassmaster: 人居然还打肿脸充胖子扯谎说自己会帮自己的当事人「用 11/14 13:21
81F:→ bassmaster: 证据取得不合法」把证据力「打掉」... 对你这种人也没 11/14 13:21
82F:→ bassmaster: 什麽好说的了,以後黑单无视你就是了。 11/14 13:21
83F:推 showeig: 哈哈哈哈,科大生讲体系 11/14 19:50
84F:→ showeig: 没先论证是不是违法取证就来讲证据能力,考试麻烦你这样 11/14 19:52
85F:→ showeig: 写,看你年年落榜也是好玩 11/14 19:52
86F:推 showeig: 「想太多,已经有实务判决不采这套说法了」 11/14 19:54
87F:→ showeig: 就算是少少又如何?还是支持我的说法,何况学者也是这样 11/14 19:57
88F:→ showeig: 认为 11/14 19:57
89F:→ showeig: 对了,我说的学者是真实存在,不是科大生瞎掰 11/14 19:57
90F:→ showeig: 明年坐看你落榜啊 11/14 19:58
91F:→ v3su: bassmaster 大大,请就此落幕,目前我们数位版友已经进行检 11/14 20:56
92F:→ v3su: 举版规3-2,待Sanji版主上线再进行处理,请不要再回文,小 11/14 20:56
93F:→ v3su: 心登入次数只有五十几次的版友进行诉讼行为 11/14 20:56
94F:→ v3su: 另外,他说您年年考不上的言语可以截图 11/14 20:57
95F:推 aarzbrv: 「TPDM,107,审简,2239,20181031」的源头在这里: 05/18 03:28
97F:推 aarzbrv: 由此而生的起诉书「北检,107,侦,16975」好像长这样: 05/18 03:34
99F:推 aarzbrv: 而裁判书「TPDM,107,审简,2239,20181031」好像长这样: 05/18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