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dog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時間Sun Nov 11 08:36:27 2018
※ 引述《hidog (.....)》之銘言:
: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 警察會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調查通聯紀錄 (例如中華電信好了)
: 現行法規下,中華電信可以不配合,但原則上都會配合警方辦案
: 所以網路發言還是有機會被找到,而不是像你說的找不到人.
: (當然,查通聯紀錄也可能找不到人就是,小案子警察不會投入太多成本去找人)
: showeig你一直扯法規,但實務上就有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了=.=
: #1Rv4vDPM (C_ArtBoard)
: 這篇當事人就跑去開庭了,相關文章自己爬.
: 當然如果你是在討論學術,那我道歉.
106,刑智上易,65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
二、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主要是因為單憑網際網路號碼位址(IP
)為被告家中所申請使用,並不能確定利用此IP位址下載本
案據訴作品(即告訴人有著作權之電影「黃飛鴻之英雄有夢
」)的人,就是被告。檢察官就此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有
三:(1)被告對於家中WIFI無線分享器未設定密碼,前後供述
不一;(2)使用WIFI無線分享器,倘未設密碼,將會導致他人
也分享占用連網頻寬,所以不設密碼有違社會常情;另原審
也可以傳喚被告的配偶就此加以查證,卻漏未傳喚,有應調
查之證據漏未調查之缺失;(3)以下載據訴作品之犯罪型態而
言,應不存在僵屍網路、跳板等第三人犯罪情形。
我看起來比較像是檢察官透過IP找到人,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所以判無罪.
所以檢調單位還是可以請警察行文調查IP資訊,跟我說的完全沒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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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howeig: 所以我貼的那段內容完全忽視喔? 11/11 08:40
2F:推 a9301040: 問題是只有這個判決嗎?XD 11/11 08:41
3F:→ hidog: 當然不只阿 現實就是有人收到傳票了 11/11 08:48
4F:推 showeig: 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 李榮耕 11/11 08:49
5F:→ hidog: 而且本案也不是沒找到人 而是無罪 11/11 08:49
6F:→ hidog: 所以你是想討論學術還是討論實務問題? 11/11 08:49
7F:→ hidog: 學術我沒意見 實務就是我說的那樣 11/11 08:49
8F:推 showeig: 有證據能力是因為權衡法則,不是說不屬於違法取證 11/11 09:03
9F:推 showeig: 本應依通保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 11/11 09:31
10F:→ showeig: 核發調取票 ,然竟未依此法定程序為之,堪認本件執行蒐 11/11 09:31
11F:→ showeig: 證之員警,於 取得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過程,有違 11/11 09:31
12F:→ showeig: 背刑事訴訟程序之情事 11/11 09:31
(showeig 刪除 showeig 的推文: 當事人請求刪除)
(showeig 刪除 showeig 的推文: 當事人請求刪除)
13F:推 a9301040: 哈哈哈 11/11 12:50
14F:推 maniaque: 樓上 a 開頭,那我就是 m 開頭.....呵呵~~~~ 11/11 13:29
15F:→ maniaque: 實在不知道水準等級怎差這麼多....不合意就咬咬咬攻擊人 11/11 13:29
16F:→ maniaque: 反正公投我投定了,就醬,希望某位鄉民多努力 11/11 13:30
17F:→ maniaque: 您的努力,大家都看得到,一定會把票選擇蓋在該蓋的地方 11/11 13:30
18F:→ maniaque: 只是,不要又說 這是騎士 ~~~~反對就是騎士,專法就是騎士 11/11 13:31
19F:推 showeig: 哈哈哈哈,不是說政府可以不甩公投嗎 11/11 13:32
20F:→ showeig: 怎麼您馬上又轉變說法 11/11 13:32
21F:→ showeig: 你是不是很喜歡角色扮演呀,一下子演法官,一下子演犯罪 11/11 13:32
22F:→ showeig: 專家,一下子又演聖騎士 11/11 13:32
(showeig 刪除 showeig 的推文: 當事人請求刪除)
23F:→ showeig: PTT 11/11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