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dog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時間Sun Nov 11 08:20:18 2018
※ 引述《showeig (莊承倫)》之銘言:
: 其中關於通信使用者資料部分,雖然表面上只對檢察官有所規定,而未規定司法警察官
: 在取得通信記錄時之法定程序,但檢察官在我國刑事偵查法制上,為唯一之偵查主體,
: 司法警察官依其層級僅分別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或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
: 罪,依照法律之體系解釋,實在難以認為協助或接受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可以不受審查、
: 自主取得人民之通信使用者資料,但作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卻反而要受法官保留及令狀
: 原則之拘束。所以應認為司法警察官也應該比照檢察官受到同一限制,才符合我國刑事
: 偵查法制之架構。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警察會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調查通聯紀錄 (例如中華電信好了)
現行法規下,中華電信可以不配合,但原則上都會配合警方辦案
所以網路發言還是有機會被找到,而不是像你說的找不到人.
(當然,查通聯紀錄也可能找不到人就是,小案子警察不會投入太多成本去找人)
showeig你一直扯法規,但實務上就有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了=.=
#1Rv4vDPM (C_ArtBoard)
這篇當事人就跑去開庭了,相關文章自己爬.
當然如果你是在討論學術,那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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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howeig: 就已經貼判決給你,還想怎樣 11/11 08:26
2F:→ hidog: 阿就有人收到傳票啦www 11/11 08:28
3F:→ hidog: 那些人傳票怎麼來的? 照你說法他們根本不會被抓到才對啊 11/11 08:29
4F:→ hidog: 你的判決字號是? 我關鍵字搜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都沒東西 11/11 08:30
5F:→ hidog: 唯一有東西的是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1/11 08:31
6F:推 showeig: 你確定他們收到傳票是調IP的關係 11/11 08:33
7F:→ showeig: 你有搜不會自己看嗎 11/11 08:33
8F:推 showeig: 如果通保法對警察機關沒限制,需要法務部現在推修正? 11/11 08:35
9F:→ hidog: 回了一篇新的 自己看. 現階段也還沒修正相關法規 11/11 08:37
10F:→ hidog: 修正前,現行法規架構下,就是有機會透過查通聯找到人. 11/11 08:39
11F:→ showeig: 你清楚自己在說什麼嗎 11/11 08:41
12F:→ showeig: 現在是法務部推動要修正成不用調取票 11/11 08:42
13F:→ showeig: 如果只有檢察機關有限制,警察機關沒有,需要修正嗎 11/11 08:44
14F:→ hidog: 原命題是能否透過查通聯找到人 答案是肯定的 請問還有疑問 11/11 08:48
15F:→ hidog: 嗎 11/11 08:48
16F:推 showeig: 要不要重新看清楚原命題是什麼 11/11 08:54
17F:→ showeig: 「通保法限制的是檢查官。不限制警方。」 11/11 08:54
18F:推 showeig: 實務也就只有法務部函釋可以支持你 11/11 08:56
19F:→ hidog: 如果你想討論的是這個 也有判有罪的心證 11/11 08:59
20F:→ hidog: 對這點我同意你的看法 有無罪的判例 11/11 09:00
21F:推 showeig: 「已經有實務判決不採這套說法了」 11/11 09:06
22F:→ showeig: 我本來回覆的內容是這樣 11/11 09:06
23F:推 showeig: 提問的人自己無限上綱所有妨害名譽案件都找不到人 11/11 09:10
24F:推 Hermess: 不好意思。請勿曲解。我是問是否103至今所有網路妨礙名譽 11/11 09:34
25F:→ Hermess: 都沒有透過ip找到人的判例。 11/11 09:34
26F:推 showeig: 少來,「那怎麼跟showeig說的不一樣?」 11/11 09:50
27F:→ showeig: 我曲解你的意思? 11/11 09:51
28F:→ hidog: 個人覺得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應該分開討論啦... 11/11 09:51
29F:→ hidog: 實務上妨礙名譽起訴率低 很多案件不是不起訴就是和解 11/11 09:52
30F:→ hidog: 所以真的要查判決書也不是那麼容易就是 11/11 09:52
31F:→ Hermess: 因為你的意思是很篤定都不能查ip來做為依據。可是我也有 11/11 09:53
32F:→ Hermess: 看過查ip成案的判例。所以才說跟你說的不一樣。 11/11 09:53
33F:→ hidog: 之前有一個基隆的判決 被告也是主張不是他發的文 被判50天 11/11 09:54
34F:→ hidog: 的樣子 11/11 09:54
35F:→ hidog: 不過該案認定理由好像不是ip 得查一下了 11/11 09:54
36F:→ hidog: 另外就我認知 也是有ip成罪的案例 但是得查就是 11/11 09:55
37F:推 Hermess: 我有發一個案例。可以參考討論一下。 11/11 09:56
38F:→ hidog: 感覺有點像幽靈抗辯XD 11/11 09:57
39F:噓 cute101037: 台灣大家認為是警察能抓壞人還是檢察官抓壞人??? 11/13 09:04
40F:→ cute101037: 老時說,檢察官真實世界中在一般案件比較像是警察開庭 11/13 09:04
41F:→ cute101037: 的律師,大約只有社會重大案件會主導偵查吧。畢竟一 11/13 09:04
42F:→ cute101037: 個是法律專業,一個是抓壞蛋專業,哈哈 11/13 09:04
43F:→ cute101037: 警察還是比較得社會信賴 11/13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