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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Ruaq-53 ] 作者: white9cat (白) 看板: lesbian 標題: Re: [討論] 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 時間: Wed Nov 7 10:26:02 2018 : 怎辦? 當初 983 的立法理由 : 現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產生子代的同性婚 : 怎辦?? ,立法理由頓失依據 我國的近親禁婚,明顯已經超出優生學考量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 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刑法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真要在乎優生學,應是要直接禁止近親性交才是, 我國也確實有禁止近親性交的刑法規定, 可這明顯與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範圍比禁性交的範圍更廣, 禁婚規定還管到沒有血緣的養親與姻親。 這顯然不是單純以優生學/繁衍為考量,禁止近親成婚。 個人認為這背後應還包含漢人儒家傳統倫理對輩分關係的重視的考慮, 並非單純僅是為了優生學(繁衍)。 聲明下:我不是要擁護六親等內近親禁婚, 而是在表達近親禁婚不單純是為了繁衍(優生學), 忽視立法當時的漢人儒教傳統倫理, 主張禁止近親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錯誤的。 順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條近親性交沒有管性別,故同性近親性交也可適用喔。 (這樣說來近親性交一樣無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過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 是相關人事才可告訴的,所以也不是有近親性交就該被拖去關。 (這怎麼感覺好像漢人也沒有真的很介意近親性交繁衍的問題?) 完整內容請參考本板另一篇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P2g7Unf (lesbian) [ptt.cc] [平權] 婚姻與繁衍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esbian/M.1493869022.A.C6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 而且,還有 995 條,這一條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來修理可憐的男性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然後這條也不是只保障女性的。= =||| 女女或男男一樣可以性交…… 所以說同志教育很重要啊! 各位看看,這邊就有個以為同性之間無性行為的人, 這人竟然還質疑女女之間誰能性高潮? 我的天那,我國法律早已經把同性常見的性行為方式 涵蓋在性交的法律定義其中了,你不知道嗎? 刑法第 10 條(擷取)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 配偶任一方還可以用這一條來訴請離婚嗎?? : 更不用講,所有民法內的 夫妻,父母, : 勢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 不然,誰是夫 誰是妻? 誰是父? 誰是母?? 民法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請問這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還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如果是後者,請問當父與母分居時,子女的住所是一個還是兩個? 所謂的住所是指戶籍地址,請問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址可以登記兩個嗎???? 這年頭的人,中文能力都那麼差嗎? 父母不是只有「父母」一種意思,他同時也可指「父母」! 所以「請爸媽簽名」,是指「請爸媽簽名」,不是爸媽都要簽名。 子女二人一定代表一子一女嗎?那如果寫成其子女三人,你是不是要問幾個子,幾個女? 拜託!子女指的是子或女,且沒有限定幾子幾女的! 夫妻一詞本身並沒有限定幾夫幾妻! 就算是二夫零妻還是零夫二妻,法律上一樣可以叫夫妻! 就像就算三個都是女兒,沒有兒子,零子三女,法律上一樣寫子女! 不然我們根本不用特別還立一條民法 985 去特別註明不可以和二人結婚。 民法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啊,還有,如果你覺得近親禁婚違反婚姻自由,你可以依法定程序去提釋憲, 因為 釋字 748 沒有提到這部分,沒說不可以因倫理或是親屬關係限制婚姻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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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27:19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2:51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8:46
1F:推 showeig: 歧視真的是無所不在,居然還有恐同說同性戀講倫常... 11/07 11:57
2F:→ showeig: 我深深覺得,提出不能人道還有近婚親如何適用的人,大概 11/07 12:01
3F:→ showeig: 有很高的機率是曾經受到這兩條限制 11/07 12:02
4F:推 showeig: 專法就是歧視這句話還是有人很難理解 11/07 12:08
5F:→ showeig: 本來想拿separate but equa概念後來是怎麼樣被推翻 11/07 12:09
6F:→ showeig: 但是怕反同、恐同的小腦袋瓜會因此爆掉 11/07 12:10
老實說專法就是歧視這句話我自己也很難理解。(自炸) 對於專法,專章,專條,我認為應先談為何要那樣特別另訂,再來深究是否具歧視性。 舉例來說……如果要為了預防部分法條無法適用的問題, 所以特別加寫一條專門針對同性婚姻法條: 民法第 XXX 條 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異性婚姻同。 然後民法 1061 加註個同性婚姻得不適用之。 這樣我是沒什意見啦。(抓頭) 不過……愛家公投的意見發言人們談的專法,似乎不是這樣的東西。
7F:→ darkMood: 歧視是人類合理進化有智慧的表現,一直講歧視就反對的 11/07 13:23
8F:→ darkMood: 人,根本就是腦子太太太需要重置一下了。 11/07 13:23
9F:→ darkMood: 人類依靠歧視而生存卻不知,一直講歧視不應該,笑死我 11/07 13:23
你知道持續進化,會使某些曾經有意義的事物變成無用的事物嗎? 例如智齒、盲腸,還有刻板印象產生的偏見與差別待遇。
10F:推 sy711: 推 打臉文。都瞧見那位先生把行政院快速通過條拿來嗆專法可 11/07 13:26
11F:→ sy711: 以快速成立囉 11/07 13:26
12F:→ jouesy: D大 把歧視合理化...... 還是老話一句 歧視是否為合理進 11/07 13:38
13F:推 scott2009: 推 11/07 13:55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4:46:56
14F:→ jouesy: https://i.imgur.com/CVsWguj.jpg D大反同喔~唉唉 11/07 16:59
15F:→ taoist9999: 等公投結果出來,再來決定就好了。 11/07 17:25
16F:→ saltlake: 夫妻一詞本身並沒有限定幾夫幾妻 <-(夫,妻)(0,1)(1,0) 11/09 19:04
17F:→ saltlake: (0,0) 也和這文的定義了 11/09 19:04
18F:→ saltlake: 最好法條涉及夫妻的條文都可以這樣解釋 11/09 19:04
19F:推 showeig: 反同反到連中文敘述都發生障礙了呀 11/09 23:36
20F:推 showeig: 民法夫妻除了婚生推定以外,有哪一條說明了夫的權利是大 11/09 23:41
21F:→ showeig: 於妻的? 11/09 23:41
22F:推 showeig: 以為民法還是父權優先啊? 11/09 23:47
23F:推 v3su: 夫妻沒有限定幾父幾妻?真假?所以重婚罪廢掉了?所以台灣 11/10 04:06
24F:→ v3su: 推動性別平權也早已廢推了?民法監護權判給妻子也是案例從法 11/10 04:06
25F:→ v3su: 院系統消除了?而一堆入贅的男方原來是妻子的男友而已,沒 11/10 04:06
26F:→ v3su: 結婚是嗎?這位大大的論點已經堪比大濕了 11/10 04:06
27F:推 v3su: 您已經紅遍好幾個版了,甚至這些文章網址都被分享到各縣市群 11/10 04:07
28F:→ v3su: 組,您真的比大濕還紅了 11/10 04:07
29F:推 v3su: 而不能夫夫是夫妻暱稱、妻妻是夫妻暱稱,您根本根本不是想 11/10 04:10
30F:→ v3su: 立專法來保障同志權益。您根本就是一位極度反同的人、極度 11/10 04:10
31F:→ v3su: 排斥同志結婚的人! 11/10 04:10
32F:→ v3su: 未來同志會是一個小趨勢,現在年輕人幾乎都能接受同志,而您 11/10 04:14
33F:→ v3su: 這種極度厭惡同志的人,我想您日後在社會上,是排斥同志的一 11/10 04:14
34F:→ v3su: 小份子,而是被認同同志的大群人民排斥 11/10 04:14
35F:→ v3su: 搞不懂配偶稱謂的是您這位大濕,性別專家、律師、法界學者 11/10 04:19
36F:→ v3su: 均討論過同志結婚後的稱謂並無改變,由同志配偶自己稱謂, 11/10 04:19
37F:→ v3su: 而登記就是只有配偶欄選項而已,戶政事務所不會管那麼多, 11/10 04:19
38F:→ v3su: 而小孩的父母登記欄位也是由同志自己決定。這探討連sindyevi 11/10 04:19
39F:→ v3su: l 大大都說過了,而您這位反同人士忽略性別學界、法界專家 11/10 04:19
40F:→ v3su: 的討論及版友的述說,在哪鬼打牆幾次了 11/1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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