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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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讨论] 若婚姻是宪法自由,那民法983怎办呢???
时间Wed Nov 7 10:27:19 2018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Ruaq-53 ]
作者: white9cat (白) 看板: lesbian
标题: Re: [讨论] 若婚姻是宪法自由,那民法983怎办呢???
时间: Wed Nov 7 10:26:02 2018
: 怎办? 当初 983 的立法理由
: 现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产生子代的同性婚
: 怎办?? ,立法理由顿失依据
我国的近亲禁婚,明显已经超出优生学考量
民法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
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姻亲关系消灭後,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
於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後,亦适用之。
刑法第 230 条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条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真要在乎优生学,应是要直接禁止近亲性交才是,
我国也确实有禁止近亲性交的刑法规定,
可这明显与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范围比禁性交的范围更广,
禁婚规定还管到没有血缘的养亲与姻亲。
这显然不是单纯以优生学/繁衍为考量,禁止近亲成婚。
个人认为这背後应还包含
汉人儒家传统伦理对辈分关系的重视的考虑,
并非单纯仅是为了优生学(繁衍)。
声明下:我不是要拥护六亲等内近亲禁婚,
而是在表达近亲禁婚不单纯是为了繁衍(优生学),
忽视立法当时的汉人儒教传统伦理,
主张禁止近亲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错误的。
顺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条近亲性交没有管性别,故
同性近亲性交也可适用喔。
(
这样说来近亲性交一样无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过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是相关人事才可告诉的,所以也不是有近亲性交就该被拖去关。
(这怎麽感觉好像汉人也没有真的很介意近亲性交繁衍的问题?)
完整内容请参考本板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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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P2g7Unf (lesbian) [ptt.cc] [平权] 婚姻与繁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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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esbian/M.1493869022.A.C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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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还有 995 条,这一条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来修理可怜的男性
民法第 995 条
当事人之一方,於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然後这条也不是只保障女性的。= =|||
女女或男男一样可以性交……
所以说同志教育很重要啊!
各位看看,这边就有个以为同性之间无性行为的人,
这人竟然还质疑女女之间谁能性高潮?
我的天那,我国法律早已经把同性常见的性行为方式
涵盖在性交的法律定义其中了,你不知道吗?
刑法第 10 条(撷取)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 配偶任一方还可以用这一条来诉请离婚吗??
: 更不用讲,所有民法内的 夫妻,父母,
: 势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 不然,谁是夫 谁是妻? 谁是父? 谁是母??
民法第 1060 条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
请问这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
或母之住所为住所」
还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
与母之住所为住所」
如果是後者,请问当父与母分居时,子女的住所是一个还是两个?
所谓的住所是指户籍地址,请问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地址可以登记两个吗????
这年头的人,中文能力都那麽差吗?
父母不是只有「父
与母」一种意思,他同时也可指「父
或母」!
所以「请
爸妈签名」,是指「请爸
或妈签名」,不是爸
与妈都要签名。
子女二人一定代表
一子一女吗?那如果写成其
子女三人,你是不是要问几个子,几个女?
拜托!子女指的是子或女,且
没有限定几子几女的!
夫妻一词本身并没有限定几夫几妻!
就算是二夫零妻还是零夫二妻,法律上一样可以叫夫妻!
就像就算三个都是女儿,没有儿子,零子三女,法律上一样写子女!
不然我们根本不用特别还立一条民法 985 去特别注明不可以和二人结婚。
民法第 985 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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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还有,如果你觉得近亲禁婚违反婚姻自由,你可以依法定程序去提释宪,
因为 释字 748 没有提到这部分,没说不可以因伦理或是亲属关系限制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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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3.51.2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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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27:19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2:51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8:46
1F:推 showeig: 歧视真的是无所不在,居然还有恐同说同性恋讲伦常... 11/07 11:57
2F:→ showeig: 我深深觉得,提出不能人道还有近婚亲如何适用的人,大概 11/07 12:01
3F:→ showeig: 有很高的机率是曾经受到这两条限制 11/07 12:02
4F:推 showeig: 专法就是歧视这句话还是有人很难理解 11/07 12:08
5F:→ showeig: 本来想拿separate but equa概念後来是怎麽样被推翻 11/07 12:09
6F:→ showeig: 但是怕反同、恐同的小脑袋瓜会因此爆掉 11/07 12:10
老实说专法就是歧视这句话我自己也很难理解。(自炸)
对於专法,专章,专条,我认为应先谈为何要那样特别另订,再来深究是否具歧视性。
举例来说……如果要为了预防部分法条无法适用的问题,
所以特别加写一条专门针对同性婚姻法条:
民法第 XXX 条
同性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异性婚姻同。
然後民法 1061 加注个同性婚姻得不适用之。
这样我是没什意见啦。(抓头)
不过……爱家公投的意见发言人们谈的专法,似乎不是这样的东西。
7F:→ darkMood: 歧视是人类合理进化有智慧的表现,一直讲歧视就反对的 11/07 13:23
8F:→ darkMood: 人,根本就是脑子太太太需要重置一下了。 11/07 13:23
9F:→ darkMood: 人类依靠歧视而生存却不知,一直讲歧视不应该,笑死我 11/07 13:23
你知道持续进化,会使某些曾经有意义的事物变成无用的事物吗?
例如智齿、盲肠,还有刻板印象产生的偏见与差别待遇。
10F:推 sy711: 推 打脸文。都瞧见那位先生把行政院快速通过条拿来呛专法可 11/07 13:26
11F:→ sy711: 以快速成立罗 11/07 13:26
12F:→ jouesy: D大 把歧视合理化...... 还是老话一句 歧视是否为合理进 11/07 13:38
13F:推 scott2009: 推 11/07 13:55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4:46:56
15F:→ taoist9999: 等公投结果出来,再来决定就好了。 11/07 17:25
16F:→ saltlake: 夫妻一词本身并没有限定几夫几妻 <-(夫,妻)(0,1)(1,0) 11/09 19:04
17F:→ saltlake: (0,0) 也和这文的定义了 11/09 19:04
18F:→ saltlake: 最好法条涉及夫妻的条文都可以这样解释 11/09 19:04
19F:推 showeig: 反同反到连中文叙述都发生障碍了呀 11/09 23:36
20F:推 showeig: 民法夫妻除了婚生推定以外,有哪一条说明了夫的权利是大 11/09 23:41
21F:→ showeig: 於妻的? 11/09 23:41
22F:推 showeig: 以为民法还是父权优先啊? 11/09 23:47
23F:推 v3su: 夫妻没有限定几父几妻?真假?所以重婚罪废掉了?所以台湾 11/10 04:06
24F:→ v3su: 推动性别平权也早已废推了?民法监护权判给妻子也是案例从法 11/10 04:06
25F:→ v3su: 院系统消除了?而一堆入赘的男方原来是妻子的男友而已,没 11/10 04:06
26F:→ v3su: 结婚是吗?这位大大的论点已经堪比大湿了 11/10 04:06
27F:推 v3su: 您已经红遍好几个版了,甚至这些文章网址都被分享到各县市群 11/10 04:07
28F:→ v3su: 组,您真的比大湿还红了 11/10 04:07
29F:推 v3su: 而不能夫夫是夫妻昵称、妻妻是夫妻昵称,您根本根本不是想 11/10 04:10
30F:→ v3su: 立专法来保障同志权益。您根本就是一位极度反同的人、极度 11/10 04:10
31F:→ v3su: 排斥同志结婚的人! 11/10 04:10
32F:→ v3su: 未来同志会是一个小趋势,现在年轻人几乎都能接受同志,而您 11/10 04:14
33F:→ v3su: 这种极度厌恶同志的人,我想您日後在社会上,是排斥同志的一 11/10 04:14
34F:→ v3su: 小份子,而是被认同同志的大群人民排斥 11/10 04:14
35F:→ v3su: 搞不懂配偶称谓的是您这位大湿,性别专家、律师、法界学者 11/10 04:19
36F:→ v3su: 均讨论过同志结婚後的称谓并无改变,由同志配偶自己称谓, 11/10 04:19
37F:→ v3su: 而登记就是只有配偶栏选项而已,户政事务所不会管那麽多, 11/10 04:19
38F:→ v3su: 而小孩的父母登记栏位也是由同志自己决定。这探讨连sindyevi 11/10 04:19
39F:→ v3su: l 大大都说过了,而您这位反同人士忽略性别学界、法界专家 11/10 04:19
40F:→ v3su: 的讨论及版友的述说,在哪鬼打墙几次了 11/10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