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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Ruaq-53 ] 作者: white9cat (白) 看板: lesbian 标题: Re: [讨论] 若婚姻是宪法自由,那民法983怎办呢??? 时间: Wed Nov 7 10:26:02 2018 : 怎办? 当初 983 的立法理由 : 现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产生子代的同性婚 : 怎办?? ,立法理由顿失依据 我国的近亲禁婚,明显已经超出优生学考量 民法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 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於姻亲关系消灭後,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 於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後,亦适用之。 刑法第 230 条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条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真要在乎优生学,应是要直接禁止近亲性交才是, 我国也确实有禁止近亲性交的刑法规定, 可这明显与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范围比禁性交的范围更广, 禁婚规定还管到没有血缘的养亲与姻亲。 这显然不是单纯以优生学/繁衍为考量,禁止近亲成婚。 个人认为这背後应还包含汉人儒家传统伦理对辈分关系的重视的考虑, 并非单纯仅是为了优生学(繁衍)。 声明下:我不是要拥护六亲等内近亲禁婚, 而是在表达近亲禁婚不单纯是为了繁衍(优生学), 忽视立法当时的汉人儒教传统伦理, 主张禁止近亲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错误的。 顺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条近亲性交没有管性别,故同性近亲性交也可适用喔。 (这样说来近亲性交一样无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过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是相关人事才可告诉的,所以也不是有近亲性交就该被拖去关。 (这怎麽感觉好像汉人也没有真的很介意近亲性交繁衍的问题?) 完整内容请参考本板另一篇文章。 ┌─────────────────────────────────────┐ │ 文章代码(AID): #1P2g7Unf (lesbian) [ptt.cc] [平权] 婚姻与繁衍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esbian/M.1493869022.A.C69.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 └─────────────────────────────────────┘ : 而且,还有 995 条,这一条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来修理可怜的男性 民法第 995 条 当事人之一方,於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然後这条也不是只保障女性的。= =||| 女女或男男一样可以性交…… 所以说同志教育很重要啊! 各位看看,这边就有个以为同性之间无性行为的人, 这人竟然还质疑女女之间谁能性高潮? 我的天那,我国法律早已经把同性常见的性行为方式 涵盖在性交的法律定义其中了,你不知道吗? 刑法第 10 条(撷取)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 配偶任一方还可以用这一条来诉请离婚吗?? : 更不用讲,所有民法内的 夫妻,父母, : 势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 不然,谁是夫 谁是妻? 谁是父? 谁是母?? 民法第 1060 条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 请问这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 还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 如果是後者,请问当父与母分居时,子女的住所是一个还是两个? 所谓的住所是指户籍地址,请问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地址可以登记两个吗???? 这年头的人,中文能力都那麽差吗? 父母不是只有「父母」一种意思,他同时也可指「父母」! 所以「请爸妈签名」,是指「请爸妈签名」,不是爸妈都要签名。 子女二人一定代表一子一女吗?那如果写成其子女三人,你是不是要问几个子,几个女? 拜托!子女指的是子或女,且没有限定几子几女的! 夫妻一词本身并没有限定几夫几妻! 就算是二夫零妻还是零夫二妻,法律上一样可以叫夫妻! 就像就算三个都是女儿,没有儿子,零子三女,法律上一样写子女! 不然我们根本不用特别还立一条民法 985 去特别注明不可以和二人结婚。 民法第 985 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 啊,还有,如果你觉得近亲禁婚违反婚姻自由,你可以依法定程序去提释宪, 因为 释字 748 没有提到这部分,没说不可以因伦理或是亲属关系限制婚姻自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3.51.219.19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esbian/M.1541557566.A.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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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27:19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2:51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0:38:46
1F:推 showeig: 歧视真的是无所不在,居然还有恐同说同性恋讲伦常... 11/07 11:57
2F:→ showeig: 我深深觉得,提出不能人道还有近婚亲如何适用的人,大概 11/07 12:01
3F:→ showeig: 有很高的机率是曾经受到这两条限制 11/07 12:02
4F:推 showeig: 专法就是歧视这句话还是有人很难理解 11/07 12:08
5F:→ showeig: 本来想拿separate but equa概念後来是怎麽样被推翻 11/07 12:09
6F:→ showeig: 但是怕反同、恐同的小脑袋瓜会因此爆掉 11/07 12:10
老实说专法就是歧视这句话我自己也很难理解。(自炸) 对於专法,专章,专条,我认为应先谈为何要那样特别另订,再来深究是否具歧视性。 举例来说……如果要为了预防部分法条无法适用的问题, 所以特别加写一条专门针对同性婚姻法条: 民法第 XXX 条 同性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异性婚姻同。 然後民法 1061 加注个同性婚姻得不适用之。 这样我是没什意见啦。(抓头) 不过……爱家公投的意见发言人们谈的专法,似乎不是这样的东西。
7F:→ darkMood: 歧视是人类合理进化有智慧的表现,一直讲歧视就反对的 11/07 13:23
8F:→ darkMood: 人,根本就是脑子太太太需要重置一下了。 11/07 13:23
9F:→ darkMood: 人类依靠歧视而生存却不知,一直讲歧视不应该,笑死我 11/07 13:23
你知道持续进化,会使某些曾经有意义的事物变成无用的事物吗? 例如智齿、盲肠,还有刻板印象产生的偏见与差别待遇。
10F:推 sy711: 推 打脸文。都瞧见那位先生把行政院快速通过条拿来呛专法可 11/07 13:26
11F:→ sy711: 以快速成立罗 11/07 13:26
12F:→ jouesy: D大 把歧视合理化...... 还是老话一句 歧视是否为合理进 11/07 13:38
13F:推 scott2009: 推 11/07 13:55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1/07/2018 14:46:56
14F:→ jouesy: https://i.imgur.com/CVsWguj.jpg D大反同喔~唉唉 11/07 16:59
15F:→ taoist9999: 等公投结果出来,再来决定就好了。 11/07 17:25
16F:→ saltlake: 夫妻一词本身并没有限定几夫几妻 <-(夫,妻)(0,1)(1,0) 11/09 19:04
17F:→ saltlake: (0,0) 也和这文的定义了 11/09 19:04
18F:→ saltlake: 最好法条涉及夫妻的条文都可以这样解释 11/09 19:04
19F:推 showeig: 反同反到连中文叙述都发生障碍了呀 11/09 23:36
20F:推 showeig: 民法夫妻除了婚生推定以外,有哪一条说明了夫的权利是大 11/09 23:41
21F:→ showeig: 於妻的? 11/09 23:41
22F:推 showeig: 以为民法还是父权优先啊? 11/09 23:47
23F:推 v3su: 夫妻没有限定几父几妻?真假?所以重婚罪废掉了?所以台湾 11/10 04:06
24F:→ v3su: 推动性别平权也早已废推了?民法监护权判给妻子也是案例从法 11/10 04:06
25F:→ v3su: 院系统消除了?而一堆入赘的男方原来是妻子的男友而已,没 11/10 04:06
26F:→ v3su: 结婚是吗?这位大大的论点已经堪比大湿了 11/10 04:06
27F:推 v3su: 您已经红遍好几个版了,甚至这些文章网址都被分享到各县市群 11/10 04:07
28F:→ v3su: 组,您真的比大湿还红了 11/10 04:07
29F:推 v3su: 而不能夫夫是夫妻昵称、妻妻是夫妻昵称,您根本根本不是想 11/10 04:10
30F:→ v3su: 立专法来保障同志权益。您根本就是一位极度反同的人、极度 11/10 04:10
31F:→ v3su: 排斥同志结婚的人! 11/10 04:10
32F:→ v3su: 未来同志会是一个小趋势,现在年轻人几乎都能接受同志,而您 11/10 04:14
33F:→ v3su: 这种极度厌恶同志的人,我想您日後在社会上,是排斥同志的一 11/10 04:14
34F:→ v3su: 小份子,而是被认同同志的大群人民排斥 11/10 04:14
35F:→ v3su: 搞不懂配偶称谓的是您这位大湿,性别专家、律师、法界学者 11/10 04:19
36F:→ v3su: 均讨论过同志结婚後的称谓并无改变,由同志配偶自己称谓, 11/10 04:19
37F:→ v3su: 而登记就是只有配偶栏选项而已,户政事务所不会管那麽多, 11/10 04:19
38F:→ v3su: 而小孩的父母登记栏位也是由同志自己决定。这探讨连sindyevi 11/10 04:19
39F:→ v3su: l 大大都说过了,而您这位反同人士忽略性别学界、法界专家 11/10 04:19
40F:→ v3su: 的讨论及版友的述说,在哪鬼打墙几次了 11/1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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