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肇事逃逸比蓄意傷人還重?
時間Fri Oct 26 13:52:47 2018
如果是肇事逃逸
觸犯的可能是 過失傷害罪 + 肇事逃逸
如果是故意車撞人
假設並沒有殺人的故意,僅是想使人受傷
反而只觸犯傷害罪
撞人後逃跑,肇事逃逸的部分
反而會因為無期待可能性而無罪
(法律歪理,兇手沒有拯救被害人的義務)
結果就是過失撞傷人,不救,肇事逃逸
故意撞傷,不救,兇手沒有拯救被害者的義務,無期待balabala
而且故意撞傷,若為傷害罪還是告訴乃論
而肇事逃逸反而是非告訴乃論
這是不是法律有漏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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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3su: 為什麼你的觀點都很特別?故意以車撞人已經具有明顯並且可預 10/26 13:59
2F:→ v3su: 見之犯罪意圖,為何沒有殺人未遂問題?而是僅僅傷害罪? 10/26 13:59
要有殺人的意圖才有殺人未遂的問題
或是很明顯的撞人方式,例如,高速正面撞擊他人
如果僅僅用車側面去擦一下他人,就難謂所謂殺人
如果故意用車身後照鏡去撞擊他人,且車速不快,要構成殺人未遂也很難吧?
※ 編輯: ultratimes (36.238.71.139), 10/26/2018 14:04:55
3F:→ v3su: 僅是想開車使人受傷與可預見之行為不能混為一談,前者是意 10/26 14:04
4F:→ v3su: 圖,後者是將其意圖以行為產生,但可預見之結果不都是行為故 10/26 14:04
5F:→ v3su: 意嗎?開車想使之受傷,跟我拿鐵鎚敲人腦袋想造成腦震盪, 10/26 14:04
6F:→ v3su: 請問我的意圖僅是傷害,但行為不構成殺人未遂? 10/26 14:04
就說看你怎麼開,如果僅僅是低速側撞?
※ 編輯: ultratimes (36.238.71.139), 10/26/2018 14:05:24
7F:→ v3su: 不管法律沒有漏洞,而是特別的人之觀點永遠在一個點上繞,過 10/26 14:06
8F:→ v3su: 了幾年依舊 10/26 14:06
9F:推 hidog: 跟大帥認真就輸了 放鬆當小品文讀就好 10/26 14:07
10F:→ v3su: 低速側撞,請問可以預期到自己犯罪意圖,縱使低速卻造成對 10/26 14:09
11F:→ v3su: 方被他車碾過,或是對方跌倒讓行為人的車輪壓過,這種刻意 10/26 14:09
12F:→ v3su: 犯罪意圖是傷害還是殺人未遂?如果您今天的舉例是拿玩具手槍 10/26 14:09
13F:→ v3su: 射BB彈,意圖傷害還說得過去 10/26 14:09
14F:→ sc321: 1.我不小心撞到,因為害怕所以逃跑。2.我看那個路人不順眼 10/26 14:10
15F:→ v3su: hidog ,我知道XDD,已經幾年了 10/26 14:10
16F:→ sc321: ,故意撞下去的。 你想哪個宣告刑會比較高拉? 10/26 14:11
17F:→ luluhihi: 侵害法益不同,不能等量齊觀 10/26 14:50
18F:→ luluhihi: 肇逃罪的法益是公共法益,傷害罪的法益是個人法益 10/26 14:51
19F:→ jaj12377: 某U講的其實沒錯,如果出於殺人、傷害、重傷的主觀犯意 10/26 15:32
20F:→ jaj12377: 立法者本來就沒有對於完成犯罪還需要事後留下來救援課予 10/26 15:36
21F:→ jaj12377: 義務或者基於期待可能性,本來就無法期待犯罪既遂還要施 10/26 15:38
22F:→ jaj12377: 加救護 10/26 15:38
23F:→ jaj12377: 學說有基於這項主張,反對肇事逃逸的立法 10/26 15:40
24F:→ jaj12377: 實務目前的確是採肇逃前提是限於非出於故意 10/26 15:40
25F:→ jaj12377: 至於說,故意開車衝撞是不是一定有重傷或殺人以上的意圖 10/26 15:42
26F:→ jaj12377: 這個未必,還是要考量其他相關因素 10/26 15:47
27F:→ taoist9999: 也有學者主張:對於無肇事過失之行為人,本應為被害人 10/26 16:50
28F:→ taoist9999: ,反而被法律規定加上比路人還重的責任。 10/26 16:51
29F:→ taoist9999: 認為無肇事過失責任之行為人,應該不適用肇事逃逸罪。 10/26 16:52
30F:→ taoist9999: 沒有關係的路人都沒有救助義務了…… 10/26 16:52
31F:→ jaj12377: 目前38件待審法官釋憲聲請案,有11件是關於185之4,看來 10/26 22:12
32F:→ jaj12377: 之後蠻有可能會出現關於185之4的解釋案 10/26 22:14
33F:噓 Beijingman: 10/27 09:10
34F:推 cds730628: 感覺,大師有進步一點點誒 10/27 10:50
35F:推 cute101037: 先說答案,你是對的!! 但是法律是騙人的,三階論是 10/27 12:46
36F:→ cute101037: 給學生看的,現實生活,判幾年更為重要是吧^^你要說他 10/27 12:46
37F:→ cute101037: 是有殺人故意就是有,說沒有就是沒有。量刑才是重點。 10/27 12:46
38F:噓 cute101037: 另外就是,不作為犯的義務中,“唯一法定”就是危險前 10/27 12:51
39F:→ cute101037: 行為,所以啊故意撞傷人,的確很輕,但是一旦有後續, 10/27 12:51
40F:→ cute101037: 遺棄致....故意...都可以出動,考試我就不會了。 10/27 12:51
(showeig 刪除 showeig 的推文: 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
41F:推 bassmaster: 看的我好亂 10/29 01:07
42F:推 A791027A: 大師不用理他 10/29 01:22
43F:→ A791027A: 他講的都是實務上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10/29 01:22
44F:噓 cchna: 我想大濕要表達的是:如被控肇逃,主張是故意傷害就躲過了 11/02 20:04
45F:→ cchna: ... 11/02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