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999 (FL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給付遲延
時間Thu Oct 18 22:16:37 2018
想請問一下
給付遲延的這兩個條文 民法232 255
第 232 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
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這兩個條文 很像 都是逾期給付後,對自己已沒有利益。
那這兩個條文 可否合併請求? 也就是
比方 店家遲送了我的生日蛋糕, 我可否主張 232替代損賠+255解除契約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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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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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擇一請求 10/18 23:56
2F:推 dreamsletter: 不太一樣 擇一請求 10/19 02:12
3F:推 KHlawtel: 一條解約,一條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0/19 07:25
4F:→ luluhihi: 解約還價金+逾期討損賠 10/19 17:35
5F:推 cute101037: 台灣的民法,基本上是填補損失,要賺錢,請自行約定 10/22 12:34
6F:→ cute101037: 條款,不過以賺錢為目的,希望對方不能履行契約,有違 10/22 12:34
7F:→ cute101037: 契約真意。 10/22 12:34
8F:→ cute101037: 當然,過程中即便解約,也造成你的損失,當然可以請求 10/22 12:36
9F:→ cute101037: 賠償了,學理上稱類似契約請求權,法條就是你列的 10/22 12:36
10F:→ cute101037: 對不起,還有其他法條才對,我上面敘述好像搞錯了, 10/22 12:37
11F:→ cute101037: 誠摯說聲抱歉。 10/22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