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999 (FLY)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给付迟延
时间Thu Oct 18 22:16:37 2018
想请问一下
给付迟延的这两个条文 民法232 255
第 232 条
迟延後之给付,於债权人无利益者,债权人得拒绝其给付,并得请求赔偿
因不履行而生之损害。
第 255 条
依契约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时期为给付不能达其契约之
目的,而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时期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不为前条之
催告,解除其契约
这两个条文 很像 都是逾期给付後,对自己已没有利益。
那这两个条文 可否合并请求? 也就是
比方 店家迟送了我的生日蛋糕, 我可否主张 232替代损赔+255解除契约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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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择一请求 10/18 23:56
2F:推 dreamsletter: 不太一样 择一请求 10/19 02:12
3F:推 KHlawtel: 一条解约,一条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10/19 07:25
4F:→ luluhihi: 解约还价金+逾期讨损赔 10/19 17:35
5F:推 cute101037: 台湾的民法,基本上是填补损失,要赚钱,请自行约定 10/22 12:34
6F:→ cute101037: 条款,不过以赚钱为目的,希望对方不能履行契约,有违 10/22 12:34
7F:→ cute101037: 契约真意。 10/22 12:34
8F:→ cute101037: 当然,过程中即便解约,也造成你的损失,当然可以请求 10/22 12:36
9F:→ cute101037: 赔偿了,学理上称类似契约请求权,法条就是你列的 10/22 12:36
10F:→ cute101037: 对不起,还有其他法条才对,我上面叙述好像搞错了, 10/22 12:37
11F:→ cute101037: 诚挚说声抱歉。 10/22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