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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肇事逃逸」已執行完畢,刑事過失傷害不起訴處分,對照上訴駁回。現對方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地點:鄉道十字路口 有無行車記錄器:有 有無號誌:有「我方綠燈」,對方違規紅燈右轉。 初判表肇責:對方全責 有無送鑑定:我方無責故我方未送。對方全責但不送鑑定 訴訟標的金額:274340 有無人員受傷:對方腳踝挫傷及手部擦傷 有無調解:區公所三次,法院一次皆未有共識 民事申告理由:如照片 https://i.imgur.com/kcbpsPS.jpg 各位律師及懂得法律的大大們好。 因本次車禍除了肇事逃逸無法免責外,對傷者的探視 保險理賠流程,車禍鑑定等細項都有善盡義務告知。 但是對方對於我方提出的調解金額不滿。第一次未談金額不歡而散,第二次我方提出2萬慰問金對方也不接受(我還跟調解委員起了爭執),第三次我方提出若今日一萬元調解不成將不再付任何金額調解。第四次法院調解,調解委員先告知對方要請領強制限避免過期(事後已請領金額約3000),但進入正題後對方仍以肇逃及應注意而未注意事由來說嘴。 民事第一次開庭時,法官有問我方,我方回答我方是綠燈直行並無過失。法官問對方違規紅燈右轉是依何理求償,對方訴訟代理人(兒子)說我方應注意未注意。 法官問我方對求償金額是否有問題,我方回答金額過高不理賠 法官再問對原告提出可供患部較舒適的鞋子及車損部分是否理賠。 我方回答:鞋子全賠,車損不折舊全賠 法官問是否調解,我方回答已調解四次未果,不再調解 法官另擇庭期雙方請回! 另開庭期雙方答辯狀逕送對照。 我方無責可否請求我方車損、開庭及調解時公司請假所產生的勞動減損費用等。 最後附上這次庭期所需之答辯狀。請各位多多指導 https://i.imgur.com/lc9gisG.jpg https://i.imgur.com/EhtU0OV.jpg https://i.imgur.com/dWwfJgg.jpg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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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你自己不告的....怪誰???? 10/10 18:11
2F:→ maniaque: 況且,你既然無責,又何來"賠償" ???? ^_^ 10/10 18:12
3F:→ maniaque: 頂多就是 補償 10/10 18:12
4F:→ maniaque: 然而,既然對方已經發動了,那你也不妨發動,互相傷害啊 10/10 18:13
5F:→ maniaque: 看是最後判下來,是他的荷包痛.還是你的荷包痛.... 10/10 18:13
6F:→ maniaque: 雖然民刑不一定同樣看法,但仍具有相當參考性 10/10 18:16
7F:→ maniaque: 反正都要上法庭了,有差嗎??? 10/10 18:16
8F:→ sanchiya: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無視違規的所以頭也昏昏的,請問如果 10/10 18:28
9F:→ sanchiya: 我方要跟對方提出告訴是以毀損亦或是誣告 10/10 18:28
10F:→ maniaque: ??????? 這是民事庭吧..... 10/10 18:38
11F:→ maniaque: 你怎會有告刑事的想法??? 10/10 18:38
12F:→ maniaque: 你就轉 53 台,民視啊...... 10/10 18:39
13F:→ sanchiya: 對方告刑事傷害不成立,再議又被駁回。然後我們真的沒有 10/10 18:53
14F:→ sanchiya: 法律上的經驗,也不知道如果我方要提告要告他們什麼 10/10 18:53
15F:→ jaj12377: XD,可能是被板上故意大師迷惑,以為車禍可以告毀損 10/10 19:00
16F:→ samnpc: 法律不是只有刑事可以告,對造都示範給你看了 10/10 20:16
17F:→ sanchiya: 不知可否指點迷津,類似相關案件或條例 10/10 20:28
18F:→ spmark: 那個自打臉打那麼響的,還走不出心魔啊? 10/10 21:50
19F:推 spmark: 看文章,你真的是太好欺負了 10/10 21:58
20F:→ spmark: 調解四次、開庭一次,你都沒告對方車損 10/10 22:01
21F:→ spmark: 法官問你要不要理賠,你還乖乖說要賠....那就只能賠點錢啦 10/10 22:01
22F:→ jaj12377: 跟U大濕齊名的故意大濕,這次要講解如何車禍刑事告車損 10/10 22:24
23F:→ jaj12377: 總是讓law板充滿歡樂 10/10 22:25
24F:→ sanchiya: 因為人生第一次遇到鬼,也當花錢買教訓(2850車損加布鞋 10/10 22:31
25F:→ sanchiya: ),而且現在要告也來不及了,案件已逾兩年。除了這個28 10/10 22:31
26F:→ sanchiya: 50外我也儘可能不支出其他 10/10 22:31
27F:→ saltlake: 誰跟你說超過兩年"不可以"告? 對方有律師嗎? 10/10 22:41
28F:→ saltlake: 就算你自己的"不可以"告,對方告你的部分,你沒有責任, 10/10 22:42
29F:→ saltlake: C那麼當法官問你願不願意賠償對方,你同意賠償?! 10/10 22:42
30F:→ saltlake: 你同意賠償的原因是甚麼? 花錢買教訓? 那就去給錢啊。 10/10 22:43
31F:→ saltlake: 還在這邊問辛酸的? 10/10 22:43
32F:→ maniaque: 民事求償時效是兩年,對方已經取得時效抗辯 10/10 22:48
33F:→ maniaque: 告了要繳裁判費,然後對方說出時效抗辯,法院也是判對方 10/10 22:49
34F:→ maniaque: 勝訴.... 10/10 22:49
35F:→ maniaque: 若對方提出告訴同樣也是 over 2y ,理論上也是時效抗辯 10/10 22:50
36F:→ maniaque: 所以,兩造為了這種鳥事拖到現在....??? 10/10 22:51
37F:→ sanchiya: 給各位罵一下好像有點頭緒了,對方是提出車禍後逾四個月 10/10 23:01
38F:→ sanchiya: 無法工作。而她工作區域是有親戚及新親戚鄰居發現她約一 10/10 23:01
39F:→ sanchiya: 星期左右即出門工作送牛奶)。這部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之 10/10 23:01
40F:→ sanchiya: 嫌。第二,發生事故是我太太,如果要反制我方車損我一樣 10/10 23:01
41F:→ sanchiya: 是以損害賠償具狀申告嗎? 10/10 23:01
42F:→ jaj12377: 你答辯狀內容應該是要提反訴,查一下範例吧 10/10 23:54
43F:→ saltlake: 笑笑,所以要問對方有否請律師。不真告,協商時提出來 10/11 01:40
44F:→ saltlake: 也可以增加對方讓步的動機。談判的時候像發文人這種 10/11 01:41
45F:→ saltlake: 自己沒責任也一幅樂意花錢學教訓的態度,對某些人來說, 10/11 01:41
46F:→ saltlake: 就是不咬他一口都對不起群眾。 10/11 01:42
47F:推 haininglan: 這社會始終存在很多垃圾人,既然有理就應該硬起來, 10/11 03:44
48F:→ haininglan: 難搞的人就跟他搞到底 10/11 03:44
49F:→ sanchiya: 對於此事件:1.對方發生事情時是為69歲了。基於道義上我 10/11 08:07
50F:→ sanchiya: 原是賠付鞋子1800 車損1050。因為調解時四次就所謂金額 10/11 08:07
51F:→ sanchiya: 我方是一元不拿。現在如果反制,反訴狀是於當庭呈送嗎 10/11 08:07
52F:推 spmark: jaj 你自打臉打那麼響....不痛嗎?只能靠酸了嗎? 10/11 13:23
53F:→ spmark: 誰說車子碰車子一定不能是毀損?唉 10/11 13:25
54F:→ spmark: 到處這樣酸如果能比較快樂些,你就酸吧,不過還是要用功點 10/11 13:26
55F:→ spmark: 這幾天才有個新聞,車子碰車子,告毀損呢 10/11 13:26
56F:→ spmark: 版友都說看主張了,你就是看不進去....哭哭 10/11 13:26
57F:推 jaj12377: 呵呵呵,我猜你應該是基督徒,law板被打左邊臉還不夠, 10/11 13:48
58F:→ jaj12377: 邊臉還要去其他板被打,哪裡來有人說車禍可不可以告刑事 10/11 13:49
59F:→ jaj12377: 毀損是看你主張?不就大家好心看你臉腫腫,不忍心戳破你 10/11 13:50
60F:→ jaj12377: 對於過失只要任由你主張就可以轉變成故意的美好幻想 10/11 13:51
61F:→ jaj12377: 覺得層次低不願意回應不代表是贊同,ok? 10/11 13:52
62F:推 jaj12377: 原po,你很多重要事項都沒說明,根本很難判斷你損賠請求 10/11 13:59
63F:→ jaj12377: 有沒有中斷或罹於時效 10/11 14:03
64F:→ jaj12377: 與其一問一答,要網友就你提供的不完整資訊去回應,不如 10/11 14:07
65F:→ jaj12377: 你好好整理疑問,利用法院提供的法律諮詢一次性解答疑惑 10/11 14:08
66F:推 spmark: 原來你也知道很多重要事情沒說明啊?還敢斷言單純車禍? 10/11 23:20
67F:→ spmark: 有點腦的都知道要問清楚 10/11 23:20
68F:→ spmark: 只要有一個人說不一定是車禍,就是打你臉嚕,ㄎㄎ 10/11 23:20
69F:→ spmark: 那個說要看主張的,是在一樓推文耶 XD 看誰臉腫啊? XD 10/11 23:21
70F:→ spmark: 你終於意識到"資訊不足必須問清楚"了嗎?? 10/11 23:22
71F:→ spmark: 不覺得奇怪為啥我這麼有自信可以告得贏嗎??? 10/11 23:22
72F:→ spmark: 翻別人文章沒關係,看不懂要問清楚,不要亂下結論 10/11 23:22
73F:→ spmark: 這版會質疑版友的文章內容,不像某廢版,亂說也一堆人信 10/11 23:24
74F:→ spmark: 那個版真的該廢,我挺你 10/11 23:24
75F:推 jaj12377: 你是對我念念不忘噢,還去翻我連署文 10/11 23:31
76F:→ jaj12377: 看板如果列入待廢,連署板主門檻會降低 10/1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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