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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境:甲開車右轉時不慎擦撞到旁邊的機車騎士乙,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乙的頸部大量 出血,若不及時施予緊急處置,極有可能因失血過多而死亡。故甲在打電話給救護車後, 立即對乙的頸部按壓止血,惟乙在送醫過程中即死亡。事後解剖發現乙的死因乃是甲按壓 止血時造成窒息而死亡,試問該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 我的想法是: 第一個行為(車禍)成立過失傷害罪 第二個行為(按壓止血)成立過失致死 依照§50數罪併罰 但是這個結論又很奇怪,因為假如甲並不施予按壓止血的行為,最糟的結果是乙失血過多 ,甲成立過失致死而已;但是甲基於善意幫乙止血,反而可能會得到比見死不救更嚴重的 處罰,(過失致死+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於變相鼓勵人們不施予救助行為,這個矛盾 的結論。 對於上述結果,我想了幾個回應的可能: 1.若甲不施予按壓止血的行為,甲將再成立不作為普通殺人罪。 甲第一個行為(開車撞傷乙)屬於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甲對乙具有保證人地位,故甲有 義務幫乙叫救護車、施予止血救助等作為。若甲不採取救助行為,而乙最終因失血過多死 亡,則甲成立過失傷害+不作為普通殺人,數罪併罰。此結果的刑罰嚴重程度>(過失傷害+ 過失致死)的數罪併罰,故不會出現前述矛盾的情況。 2.甲的按壓止血行為,適用阻卻違法事由,成立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甲的按壓止血行為,確實能防止乙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仍具有適當性;惟乙卻因此死於 窒息,故基於必要性上需為最小侵害、衡平性上無法通過生命法益絕對保護原則,不得阻 卻違法,至多成立避難過當。此結果(過失傷害+得主張避難過當的過失致死)的數罪併罰 應該<過失致死。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小弟初學刑總,想請教版上的各位高手,是否有哪些流程、或是 概念處理的不適當,或是有更好的解釋方式。還望大家不吝賜教,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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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如果原本不救也會死 那就是過失致死 10/04 21:37
2F:推 cute101037: 不要自己把甲的行為罪上加罪好嗎?車禍後不自己去救就 10/04 23:37
3F:→ cute101037: 成為不作為的殺人@@ 法理上沒啥問題...但是你想想現 10/04 23:37
4F:→ cute101037: 實會這樣認定嗎? 你真的很強,開闢了我的法律思維!!! 10/04 23:37
5F:→ cute101037: 不過阿,考試跟現實不同,很多考試爭得面紅耳赤的問題 10/04 23:37
6F:→ cute101037: ,其實在現實就是刑度問題。 大部分的刑度範圍頗大此 10/04 23:37
7F:→ cute101037: 其一,未遂犯 教唆犯 刑度可等同正犯此其二,本題解答 10/04 23:38
8F:→ cute101037: 我是不如你了,但是現實生活沒人說二罪加在一起刑度會 10/04 23:38
9F:→ cute101037: 比一罪重,,,,,就如此簡單而已 10/04 23:38
10F:推 CCWck: 不罰的前行為,判一個過失致死就好 10/05 02:35
11F:→ luluhihi: 法條競合,論以較嚴重的後行為即可。 10/05 10:26
12F:推 shirai: 我想借文問 那如果是C(路人)好心救助導致B死亡呢? 10/08 09:04
13F:→ taoist9999: 路人C,在旁邊看戲的話,因為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10/08 19:06
14F:→ taoist9999: 即保證人地位),所以沒事。手癢去幫B急救的話,依俗 10/08 19:07
15F:→ taoist9999: 稱好撒馬利亞人條款--《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 10/08 19:07
16F:→ taoist9999: ,適用《刑法》緊急避難之規定。 10/08 19:08
17F:→ saltlake: 變相鼓勵人們不施予救助行為 <- 請再進一步想 10/09 05:46
18F:→ saltlake: 不知道方法亂施救會比自知無能施救而不親自施救好? 10/09 05:47
19F:→ saltlake: 無能施救可以即時打電話叫救護車。亂施救可能把本能救回 10/09 05:48
20F:→ saltlake: 的搞殘搞死,有比較好? 10/09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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