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8453 (kw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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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刑总 车祸後之救助过失致死
时间Thu Oct 4 21:31:44 2018
案例情境:甲开车右转时不慎擦撞到旁边的机车骑士乙,甲下车察看後发现乙的颈部大量
出血,若不及时施予紧急处置,极有可能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故甲在打电话给救护车後,
立即对乙的颈部按压止血,惟乙在送医过程中即死亡。事後解剖发现乙的死因乃是甲按压
止血时造成窒息而死亡,试问该如何评价甲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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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第一个行为(车祸)成立过失伤害罪
第二个行为(按压止血)成立过失致死
依照§50数罪并罚
但是这个结论又很奇怪,因为假如甲并不施予按压止血的行为,最糟的结果是乙失血过多
,甲成立过失致死而已;但是甲基於善意帮乙止血,反而可能会得到比见死不救更严重的
处罚,(过失致死+过失伤害)>(过失致死),等於变相鼓励人们不施予救助行为,这个矛盾
的结论。
对於上述结果,我想了几个回应的可能:
1.若甲不施予按压止血的行为,甲将再成立不作为普通杀人罪。
甲第一个行为(开车撞伤乙)属於违背义务的危险前行为,甲对乙具有保证人地位,故甲有
义务帮乙叫救护车、施予止血救助等作为。若甲不采取救助行为,而乙最终因失血过多死
亡,则甲成立过失伤害+不作为普通杀人,数罪并罚。此结果的刑罚严重程度>(过失伤害+
过失致死)的数罪并罚,故不会出现前述矛盾的情况。
2.甲的按压止血行为,适用阻却违法事由,成立避难过当,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甲的按压止血行为,确实能防止乙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仍具有适当性;惟乙却因此死於
窒息,故基於必要性上需为最小侵害、衡平性上无法通过生命法益绝对保护原则,不得阻
却违法,至多成立避难过当。此结果(过失伤害+得主张避难过当的过失致死)的数罪并罚
应该<过失致死。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小弟初学刑总,想请教版上的各位高手,是否有哪些流程、或是
概念处理的不适当,或是有更好的解释方式。还望大家不吝赐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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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如果原本不救也会死 那就是过失致死 10/04 21:37
2F:推 cute101037: 不要自己把甲的行为罪上加罪好吗?车祸後不自己去救就 10/04 23:37
3F:→ cute101037: 成为不作为的杀人@@ 法理上没啥问题...但是你想想现 10/04 23:37
4F:→ cute101037: 实会这样认定吗? 你真的很强,开辟了我的法律思维!!! 10/04 23:37
5F:→ cute101037: 不过阿,考试跟现实不同,很多考试争得面红耳赤的问题 10/04 23:37
6F:→ cute101037: ,其实在现实就是刑度问题。 大部分的刑度范围颇大此 10/04 23:37
7F:→ cute101037: 其一,未遂犯 教唆犯 刑度可等同正犯此其二,本题解答 10/04 23:38
8F:→ cute101037: 我是不如你了,但是现实生活没人说二罪加在一起刑度会 10/04 23:38
9F:→ cute101037: 比一罪重,,,,,就如此简单而已 10/04 23:38
10F:推 CCWck: 不罚的前行为,判一个过失致死就好 10/05 02:35
11F:→ luluhihi: 法条竞合,论以较严重的後行为即可。 10/05 10:26
12F:推 shirai: 我想借文问 那如果是C(路人)好心救助导致B死亡呢? 10/08 09:04
13F:→ taoist9999: 路人C,在旁边看戏的话,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10/08 19:06
14F:→ taoist9999: 即保证人地位),所以没事。手痒去帮B急救的话,依俗 10/08 19:07
15F:→ taoist9999: 称好撒马利亚人条款--《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4条之2 10/08 19:07
16F:→ taoist9999: ,适用《刑法》紧急避难之规定。 10/08 19:08
17F:→ saltlake: 变相鼓励人们不施予救助行为 <- 请再进一步想 10/09 05:46
18F:→ saltlake: 不知道方法乱施救会比自知无能施救而不亲自施救好? 10/09 05:47
19F:→ saltlake: 无能施救可以即时打电话叫救护车。乱施救可能把本能救回 10/09 05:48
20F:→ saltlake: 的搞残搞死,有比较好? 10/09 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