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y0101 (水波不興)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易科罰金核准與否的原則
時間Sun Sep 23 21:43:09 2018
刑法41條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在一般過失傷害(車禍)的案例中法院審查能否得易科罰金的原則為何呢
是看犯後態度、肇事原因(例如是否酒駕、肇事逃逸)嗎
通常要有什麼原因,法院才會裁定被告無法易科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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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酒駕累犯不就有了?? 09/23 21:50
2F:推 cears: 可否易科罰金的決定權在於地檢署,不是法官。 09/23 21:53
3F:→ Nipperdey: 即便判決得易科罰金,地檢也不見得全接收照准 09/23 23:00
4F:→ depravity: 應該說要能易科罰金要連過兩關 09/24 13:10
5F:→ depravity: 法官不寫上"得易科罰金"之類的字眼 執行檢察官 09/24 13:11
6F:→ depravity: 就沒決定權了 XD 09/24 13:11
7F:→ Rhodenbarr: 樓上啊,話不完全是這樣說的 09/24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