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y0101 (水波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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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易科罚金核准与否的原则
时间Sun Sep 23 21:43:09 2018
刑法41条
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罚金
。但易科罚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想请问在一般过失伤害(车祸)的案例中法院审查能否得易科罚金的原则为何呢
是看犯後态度、肇事原因(例如是否酒驾、肇事逃逸)吗
通常要有什麽原因,法院才会裁定被告无法易科罚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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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酒驾累犯不就有了?? 09/23 21:50
2F:推 cears: 可否易科罚金的决定权在於地检署,不是法官。 09/23 21:53
3F:→ Nipperdey: 即便判决得易科罚金,地检也不见得全接收照准 09/23 23:00
4F:→ depravity: 应该说要能易科罚金要连过两关 09/24 13:10
5F:→ depravity: 法官不写上"得易科罚金"之类的字眼 执行检察官 09/24 13:11
6F:→ depravity: 就没决定权了 XD 09/24 13:11
7F:→ Rhodenbarr: 楼上啊,话不完全是这样说的 09/24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