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Note (愛情筆記本)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放棄公同共有土地
時間Thu Sep 20 17:05:01 2018
請問地價通知單上的納稅人明細
就是代表"公同共有"此筆土地的所有人嗎?(All body)
會這麼問是因為幾年前父親過世
我去地政所的時候(忘記要幹嘛了,就來通知要我們去辦繼承之類的)
那時發現系統內顯示還有不知道的人名也有份
但今年地價稅單來的時候只有我家族的人(這點我會回南部再查清楚)
再來,如果持有者只有明細上的人(我家族的長輩)
我要放棄此筆土地,我打去地政所問的結果是,10個人都要在現場
我才能放棄土地(我家持有3人份),這難度也太高了點
目前稅金都長輩在付,土地價值也不高,是否有更簡易辦法放棄持有?
請代書處理? 收集10人份代理同意書之類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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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Hlawtel: 可 09/20 18:13
2F:推 taoist9999: 依民法第764條第1項可以拋棄繼承,除非有同條第2項或 09/20 18:18
3F:→ taoist9999: 第148條第1項的問題。 09/20 18:18
4F:→ ken211812: 可是原po的意思又像是只拋棄遺產中土地的部份? 09/20 18:44
5F:推 taoist9999: 二樓推文更正:拋棄繼承→拋棄物權。 09/20 19:20
6F:→ basebo11: 放棄麻煩,直接找人一元買不是比較簡單嗎?呵 09/20 19:43
7F:推 Hermess: 可以贈與給我 0.0/ 09/20 19:47
※ 編輯: LoveNote (220.228.149.46), 09/21/2018 10:58:45
8F:→ taoist9999: 按《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 09/22 15:04
9F:→ taoist9999: 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09/22 15:04
10F:→ taoist9999: 之同意。」 09/22 15:04
11F:→ taoist9999: 本件有10名公同共有人,若只有3人同意移轉其公同共有 09/22 15:04
12F:→ taoist9999: 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給他人,由於沒有得到公同共有 09/22 15:04
13F:→ taoist9999: 人全體之同意,因此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此3人並 09/22 15:04
14F:→ taoist9999: 無法處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給他人。 09/22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