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Note (爱情笔记本)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放弃公同共有土地
时间Thu Sep 20 17:05:01 2018
请问地价通知单上的纳税人明细
就是代表"公同共有"此笔土地的所有人吗?(All body)
会这麽问是因为几年前父亲过世
我去地政所的时候(忘记要干嘛了,就来通知要我们去办继承之类的)
那时发现系统内显示还有不知道的人名也有份
但今年地价税单来的时候只有我家族的人(这点我会回南部再查清楚)
再来,如果持有者只有明细上的人(我家族的长辈)
我要放弃此笔土地,我打去地政所问的结果是,10个人都要在现场
我才能放弃土地(我家持有3人份),这难度也太高了点
目前税金都长辈在付,土地价值也不高,是否有更简易办法放弃持有?
请代书处理? 收集10人份代理同意书之类的?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228.149.4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37434304.A.959.html
1F:推 KHlawtel: 可 09/20 18:13
2F:推 taoist9999: 依民法第764条第1项可以抛弃继承,除非有同条第2项或 09/20 18:18
3F:→ taoist9999: 第148条第1项的问题。 09/20 18:18
4F:→ ken211812: 可是原po的意思又像是只抛弃遗产中土地的部份? 09/20 18:44
5F:推 taoist9999: 二楼推文更正:抛弃继承→抛弃物权。 09/20 19:20
6F:→ basebo11: 放弃麻烦,直接找人一元买不是比较简单吗?呵 09/20 19:43
7F:推 Hermess: 可以赠与给我 0.0/ 09/20 19:47
※ 编辑: LoveNote (220.228.149.46), 09/21/2018 10:58:45
8F:→ taoist9999: 按《民法》第828条第3项:「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 09/22 15:04
9F:→ taoist9999: 之权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 09/22 15:04
10F:→ taoist9999: 之同意。」 09/22 15:04
11F:→ taoist9999: 本件有10名公同共有人,若只有3人同意移转其公同共有 09/22 15:04
12F:→ taoist9999: 物之「潜在应有部分」给他人,由於没有得到公同共有 09/22 15:04
13F:→ taoist9999: 人全体之同意,因此依《民法》第828条第3项,此3人并 09/22 15:04
14F:→ taoist9999: 无法处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潜在应有部分」给他人。 09/22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