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999 (FL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抗辯權發生主義
時間Wed Sep 5 00:46:41 2018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依照民法144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務人能拒絕給付
而我國是採 抗辯權發生主義 也就是 請求權跟債權 並不會消滅 僅是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但這時候就很奇怪了 如果以看 125條來說 它又說請求權 15年不行使而消滅
那這不是 互相矛盾嗎? 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 並不因為時效經過 請求權就消滅
為什麼法條 又寫成這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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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文義解釋不是唯一的解釋方式,125本來就要配合144一起看 09/05 01:19
2F:推 KKyosuke: 債權不消滅 沒說請求權不消滅.. 09/05 07:57
3F:推 dreamsletter: 債權不會消滅 請求權也不會消滅 只是可以拒絕給付 09/05 21:11
4F:→ dreamsletter: 而已 09/05 21:11
5F:→ dreamsletter: 請權權並未消滅 但是請求力減損 09/05 21:21
6F:→ dreamsletter: 我覺得之所以會讓你混淆應該是因為翻譯的問題吧 剛 09/05 21:22
7F:→ dreamsletter: 剛看了一下英文版的BGB 我也沒看到125條這種條文 09/05 21:22
8F:→ dreamsletter: 但很確定的是BGB裡寫的是「得拒絕給付」 09/05 21:25
9F:→ dreamsletter: 我修正一下 應該說有125這條 但就英文的意思上我看 09/05 23:51
10F:→ dreamsletter: 不出來是消滅就是了 至於144條是幾乎一樣 09/05 23:51
11F:推 taoist9999: 你只會用文義解釋的話,那你絕對會誤解民法第1148條 09/06 12:34
12F:→ taoist9999: 之1。 09/06 12:34
13F:→ blue999: 謝謝以上大大 09/11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