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tthew77 (風の心情)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存證信涵
時間Sun Aug 26 13:21:36 2018
敬啟者:xxx公司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對資遣費及第七十九條對預告工資之違反發給均
訂有處罰規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五十三號民
事判決亦認自願離職應由公司負舉證責任;係因貴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
者,並非自願離職,貴公司依前揭法規及判決,自應給付本人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限於民
國壹零柒年X月參X日前回函說明解決方案,若仍逾期不為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主張法
律相關權益。
這樣寫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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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敢不給錢的公司會怕你這個? 08/26 14:12
2F:推 wwfman: 覺得ok 08/26 14:34
3F:→ wwfman: 不少公司會先預設勞方不懂爭取權益,也不是說怕不怕,只是 08/26 14:37
4F:→ wwfman: 只是猜對了就少付一筆錢 08/26 14:37
5F:→ a9301040: 可 08/26 18:30
6F:→ eten: 直接上勞工局或法院申告比較有效存證信函沒弄好反成對方證物 08/27 00:30
7F:→ sindyevil: 91勞上易字53 是你的案子嗎? 後面不得不可以改成「將」 08/27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