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htsai (tsai dzeng-han)
看板LAW
標題[請益]民訴合意管轄可否以非兩造住所為管轄法院?
時間Wed Aug 8 01:58:18 2018
甲方為私法人(公司)登記地址在高雄
乙方為自然人,住所台南
雙方立約,並約定雙方對本約如有異議需法院裁處,由台北地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堅持這條是因為甲方熟悉的委任律師在台北
甲方理由:
民訴24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合約載明一審管轄法院應可行
但民訴2條2項,對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訴2條是不至於到專屬管轄,所以排除民訴26的適用
民訴28的適用也要提出告訴後再提移轉管轄,
乙方可以在台北地院提出告訴再聲請移轉管轄嗎?
回歸契約本身,甲乙雙方可合意某第三地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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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htsai (218.166.135.129), 08/08/2018 02:06:03
1F:→ a9301040: 可。但訴訟你就是要跑很遠 08/08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