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htsai (tsai dzeng-han)
看板LAW
标题[请益]民诉合意管辖可否以非两造住所为管辖法院?
时间Wed Aug 8 01:58:18 2018
甲方为私法人(公司)登记地址在高雄
乙方为自然人,住所台南
双方立约,并约定双方对本约如有异议需法院裁处,由台北地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坚持这条是因为甲方熟悉的委任律师在台北
甲方理由:
民诉24
当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以关於由一定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为限。
前项合意,应以文书证之。
合约载明一审管辖法院应可行
但民诉2条2项,对私法人之诉讼,由其主事务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诉2条是不至於到专属管辖,所以排除民诉26的适用
民诉28的适用也要提出告诉後再提移转管辖,
乙方可以在台北地院提出告诉再声请移转管辖吗?
回归契约本身,甲乙双方可合意某第三地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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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htsai (218.166.135.129), 08/08/2018 02:06:03
1F:→ a9301040: 可。但诉讼你就是要跑很远 08/08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