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herman (qq)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 款
時間Mon Aug 6 14:38:53 2018
特別在第11條中明文規定,雇主沒有所列5款事由之一時,不
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因此,只
要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有不能勝任的事實時,雇主即可預告勞工資遣。
實務上公司要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扯上不適任,這樣勞基法不就對勞工完全沒任何
的保障,查判決案例也幾乎是法院都認同公司的主張,那勞工要如何救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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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1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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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herman (211.72.118.61), 08/06/2018 14:39:38
※ 編輯: oherman (211.72.118.61), 08/06/2018 14:40:38
1F:→ sindyevil: 法院認可是有條件的 如果都看到判決書了 可以自己歸納 08/06 14:47
2F:→ sindyevil: 一下法院認定不適任的情狀有哪些 08/06 14:48
3F:→ maniaque: 會有舉證具體事實這一塊..... 08/06 15:28
4F:推 wwfman: 即使資遣事由合理,勞基法仍有預告期間,及後續同法17條、 08/06 21:12
5F:→ wwfman: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及就業保險法之相關保障 08/06 21:13
6F:→ wwfman: 這些在民法的僱傭篇是沒有明定的 08/06 21:15
7F:→ wwfman: 很難說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 08/06 21:16
8F:噓 darkMood: 事實上你查的案例絕對不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成立不適任 08/06 23:23
9F:→ darkMood: 事實上隨便資遣後來被告到沒工作領薪水的案例也不少啊 08/06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