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herman (qq)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劳动基准法第11 条第5 款
时间Mon Aug 6 14:38:53 2018
特别在第11条中明文规定,雇主没有所列5款事由之一时,不
得预告劳工终止契约。 其中第5款为「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 因此,只
要劳工对於所担任的工作,有不能胜任的事实时,雇主即可预告劳工资遣。
实务上公司要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扯上不适任,这样劳基法不就对劳工完全没任何
的保障,查判决案例也几乎是法院都认同公司的主张,那劳工要如何救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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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1.72.1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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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herman (211.72.118.61), 08/06/2018 14:39:38
※ 编辑: oherman (211.72.118.61), 08/06/2018 14:40:38
1F:→ sindyevil: 法院认可是有条件的 如果都看到判决书了 可以自己归纳 08/06 14:47
2F:→ sindyevil: 一下法院认定不适任的情状有哪些 08/06 14:48
3F:→ maniaque: 会有举证具体事实这一块..... 08/06 15:28
4F:推 wwfman: 即使资遣事由合理,劳基法仍有预告期间,及後续同法17条、 08/06 21:12
5F:→ wwfman: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及就业保险法之相关保障 08/06 21:13
6F:→ wwfman: 这些在民法的雇佣篇是没有明定的 08/06 21:15
7F:→ wwfman: 很难说是完全没有任何保障 08/06 21:16
8F:嘘 darkMood: 事实上你查的案例绝对不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成立不适任 08/06 23:23
9F:→ darkMood: 事实上随便资遣後来被告到没工作领薪水的案例也不少啊 08/06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