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lius (Esperanza)
看板LAW
標題民法184條物權問題
時間Fri Aug 3 18:41:10 2018
大家好,小弟目前正在台大開放式課程看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
他有提到一個案例
大致是
甲將土地租給乙
乙種植果樹
丙竊取果實
那誰可以控告丙
他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根據民法184條,除非丙明知甲有租給乙,否則只有甲可以請
求,因為丙嚴格而言只有侵害到甲的所有權,而非乙的採收權。(乙只能用184-2「故意」
的損害提出請求)(單純財產損失不能用184-1故意或過失)」這我可以理解。
但在立法意旨的部分我比較疑惑,陳老師是解釋說,採收權為債權,不具有社會公開性,因
此為了不要讓侵犯他人權利的人被一個似乎有點莫名的「第三者」告,因此只有所有權人能
告。
但今天被甲告跟被乙告對丙而言似乎沒什麼差別?反倒是乙原本能得到的天然孳息,就這樣
變為乙的了?感覺不是讓乙有請求權比較恰當?想請問這個法律是否仍有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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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前陣子本版有討論過伐採權的文章,可以參考看看08/03 19:57
2F:→ maniaque: 只是該案例是土地所有權人將地上林木的伐採權讓予甲後08/03 19:58
3F:→ maniaque: 又讓乙伐採取得所有權08/03 19:59
4F:→ maniaque: (林木的所有權)08/03 19:59
5F:→ maniaque: 而甲不得向乙主張有該林木的所有權08/03 19:59
6F:推 KKyosuke: 你問題的甲跟乙似乎搞混了..08/03 20:15
※ 編輯: kevlius (124.155.174.196), 08/03/2018 21:18:47
7F:→ saltlake: 一樓記得是哪篇文嗎?08/03 21:37
8F:→ dreamsletter: 這題其實是在討論孳息收取權人的問題 08/03 21:41
9F:→ dreamsletter: 等等 你甲乙是不是搞錯啊 08/03 21:42
抱歉,打太快。
10F:→ dreamsletter: 我一開始搞錯了 跟孳息收取權人無關 08/03 21:44
11F:→ dreamsletter: 債權是相對權 不具對外公示性 故效力僅及於受債之08/03 21:45
12F:→ dreamsletter: 關係拘束的相對人之間 08/03 21:45
13F:→ dreamsletter: 正因其不具公示外觀 故對不知有收取權存在之第三人 08/03 21:56
14F:→ dreamsletter: 其應填補的損害就是其侵害所有權人對物之使用收益08/03 21:56
15F:→ dreamsletter: 之權利08/03 21:56
16F:→ dreamsletter: 184第一項前段之權利通說認為不包含「債權」 08/03 21:59
我有疑問的部份是為何今天法律要這樣規定?那這樣承租人的權益不會損失嗎?對第三者而
言賠誰不是都是賠?
※ 編輯: kevlius (114.24.27.42), 08/04/2018 19:03:24
17F:推 KKyosuke: 第三人賠物主 然後承租人找物主拿 08/04 21:46
18F:→ KKyosuke: 因為物主可以查 債權難查 第三人哪知道有哪些債權呢 08/04 21:47
19F:→ saltlake: 那物主嫌麻煩不想告那個第三人呢? 承租人怎麼得補償? 08/04 21:52
20F:→ dreamsletter: 應該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把 08/07 11:47
21F:→ dreamsletter: 承租人會取得代償請求權 08/07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