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lius (Esperanza)
看板LAW
标题民法184条物权问题
时间Fri Aug 3 18:41:10 2018
大家好,小弟目前正在台大开放式课程看陈聪富老师的民法总则。
他有提到一个案例
大致是
甲将土地租给乙
乙种植果树
丙窃取果实
那谁可以控告丙
他对於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根据民法184条,除非丙明知甲有租给乙,否则只有甲可以请
求,因为丙严格而言只有侵害到甲的所有权,而非乙的采收权。(乙只能用184-2「故意」
的损害提出请求)(单纯财产损失不能用184-1故意或过失)」这我可以理解。
但在立法意旨的部分我比较疑惑,陈老师是解释说,采收权为债权,不具有社会公开性,因
此为了不要让侵犯他人权利的人被一个似乎有点莫名的「第三者」告,因此只有所有权人能
告。
但今天被甲告跟被乙告对丙而言似乎没什麽差别?反倒是乙原本能得到的天然孳息,就这样
变为乙的了?感觉不是让乙有请求权比较恰当?想请问这个法律是否仍有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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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前阵子本版有讨论过伐采权的文章,可以参考看看08/03 19:57
2F:→ maniaque: 只是该案例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地上林木的伐采权让予甲後08/03 19:58
3F:→ maniaque: 又让乙伐采取得所有权08/03 19:59
4F:→ maniaque: (林木的所有权)08/03 19:59
5F:→ maniaque: 而甲不得向乙主张有该林木的所有权08/03 19:59
6F:推 KKyosuke: 你问题的甲跟乙似乎搞混了..08/03 20:15
※ 编辑: kevlius (124.155.174.196), 08/03/2018 21:18:47
7F:→ saltlake: 一楼记得是哪篇文吗?08/03 21:37
8F:→ dreamsletter: 这题其实是在讨论孳息收取权人的问题 08/03 21:41
9F:→ dreamsletter: 等等 你甲乙是不是搞错啊 08/03 21:42
抱歉,打太快。
10F:→ dreamsletter: 我一开始搞错了 跟孳息收取权人无关 08/03 21:44
11F:→ dreamsletter: 债权是相对权 不具对外公示性 故效力仅及於受债之08/03 21:45
12F:→ dreamsletter: 关系拘束的相对人之间 08/03 21:45
13F:→ dreamsletter: 正因其不具公示外观 故对不知有收取权存在之第三人 08/03 21:56
14F:→ dreamsletter: 其应填补的损害就是其侵害所有权人对物之使用收益08/03 21:56
15F:→ dreamsletter: 之权利08/03 21:56
16F:→ dreamsletter: 184第一项前段之权利通说认为不包含「债权」 08/03 21:59
我有疑问的部份是为何今天法律要这样规定?那这样承租人的权益不会损失吗?对第三者而
言赔谁不是都是赔?
※ 编辑: kevlius (114.24.27.42), 08/04/2018 19:03:24
17F:推 KKyosuke: 第三人赔物主 然後承租人找物主拿 08/04 21:46
18F:→ KKyosuke: 因为物主可以查 债权难查 第三人哪知道有哪些债权呢 08/04 21:47
19F:→ saltlake: 那物主嫌麻烦不想告那个第三人呢? 承租人怎麽得补偿? 08/04 21:52
20F:→ dreamsletter: 应该是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之给付不能把 08/07 11:47
21F:→ dreamsletter: 承租人会取得代偿请求权 08/07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