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pa88 (kadak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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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益]關於82年台上字580號
時間Thu Jul 19 17:34:43 2018
82年台上字580號的要旨:
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之目的,原為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以 增進社會經濟之
公益,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使用,周圍 地之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
容忍其通行之義務。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 規定土地所有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八百三十
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 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
該不動產 物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
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質之規定而 已,要
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權人間即無相互通行鄰地之必要 ,而有意不予規定。從
而鄰地通行權,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適用或準用之情 形外,於其他土地利用權人相互間,亦
應援用「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 處理」之法理,為之補充解釋,以求貫徹。
我想請問一下上面那段紅色的文字,是什麼意思啊,看來看去也不懂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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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imjack: 例示規定=舉例 表示不只法條明文的這些情形適用 07/19 18:47
2F:→ hiimjack: 因為用歷史解釋可得其他情形被立法者排除 所以這個判決 07/19 18:50
3F:→ hiimjack: 等於是在幫低落的立法品質擦屁股 07/19 18:50
4F:→ hiimjack: 被立法者排除的結論* 漏字補充 07/19 18:52
5F:→ maniaque: 翻成白話就是...那個鄰地通行權的給予對象,並非僅限於 07/19 20:17
6F:→ maniaque: 該鄰地的所有權人而已,並非表示除了所有權人以外的 07/19 20:18
7F:→ maniaque: 對於該鄰地擁有各項權利的人們,是不得享有通行權的 07/19 20:18
8F:→ maniaque: 所以在法條上不予以給予授權 07/19 20:19
9F:→ maniaque: 因為土地的相關權利太多,法條不可能寫到一堆廢字 07/19 20:19
10F:→ maniaque: 所以就單純的用 土地所有人 來包括 07/19 20:20
11F:→ maniaque: 該地的所有權人而已(更正這個..第二行) 07/19 20:21
12F:→ maniaque: 第三行也要修正,拿掉那個鄰 07/19 20:22
13F:→ hiimjack: 民國99年修訂的800條之1其實符合這個判決的意旨 所以不 07/19 20:41
14F:→ hiimjack: 是沒辦法這樣立法 而是立法品質低落的問題 07/19 20:41
15F:→ hiimjack: 不好意思 剛剛看錯了 800條之1是民國98年增訂的 07/19 20:48
16F:→ papapa88: 嗯嗯你講得很詳細也很容易理解,非常感謝! 07/20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