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pa88 (kadakada)
看板LAW
标题[请益]关於82年台上字580号
时间Thu Jul 19 17:34:43 2018
82年台上字580号的要旨:
民法创设邻地通行权之目的,原为发挥袋地之利用价值,使地尽其利,以 增进社会经济之
公益,是以袋地无论由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权人使用,周围 地之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权人均有
容忍其通行之义务。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 规定土地所有人邻地通行权,依同法第八百三十
三条、第八百五十条、第 九百十四条之规定准用於地上权人、永佃权人或典权人间,及各
该不动产 物权人与土地所有人间,
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为一部分例示性质之规定而 已,要
非表示於所有权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权人间即无相互通行邻地之必要 ,而有意不予规定。从
而邻地通行权,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适用或准用之情 形外,於其他土地利用权人相互间,亦
应援用「相类似案件,应为相同之 处理」之法理,为之补充解释,以求贯彻。
我想请问一下上面那段红色的文字,是什麽意思啊,看来看去也不懂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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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imjack: 例示规定=举例 表示不只法条明文的这些情形适用 07/19 18:47
2F:→ hiimjack: 因为用历史解释可得其他情形被立法者排除 所以这个判决 07/19 18:50
3F:→ hiimjack: 等於是在帮低落的立法品质擦屁股 07/19 18:50
4F:→ hiimjack: 被立法者排除的结论* 漏字补充 07/19 18:52
5F:→ maniaque: 翻成白话就是...那个邻地通行权的给予对象,并非仅限於 07/19 20:17
6F:→ maniaque: 该邻地的所有权人而已,并非表示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 07/19 20:18
7F:→ maniaque: 对於该邻地拥有各项权利的人们,是不得享有通行权的 07/19 20:18
8F:→ maniaque: 所以在法条上不予以给予授权 07/19 20:19
9F:→ maniaque: 因为土地的相关权利太多,法条不可能写到一堆废字 07/19 20:19
10F:→ maniaque: 所以就单纯的用 土地所有人 来包括 07/19 20:20
11F:→ maniaque: 该地的所有权人而已(更正这个..第二行) 07/19 20:21
12F:→ maniaque: 第三行也要修正,拿掉那个邻 07/19 20:22
13F:→ hiimjack: 民国99年修订的800条之1其实符合这个判决的意旨 所以不 07/19 20:41
14F:→ hiimjack: 是没办法这样立法 而是立法品质低落的问题 07/19 20:41
15F:→ hiimjack: 不好意思 刚刚看错了 800条之1是民国98年增订的 07/19 20:48
16F:→ papapa88: 嗯嗯你讲得很详细也很容易理解,非常感谢! 07/20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