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lecoxjoe (匪舊)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相對告訴乃論 效力
時間Sat Jun 30 23:22:31 2018
如果我有兩兒子A、B共同竊盜偷走我一千元
但是我只想告A,所以我到警局
1.申告犯罪事實
2.予請求犯罪訴追之意思表示
3.指名犯人
以上是相對告乃的訴訟條件,但是我只指名要告A
我看了兩本書都說依第239條效力會及於B
可是B不是缺乏指名犯人而缺乏訴訟條件嗎?
請問這部分實務上是如何認定的呢??懇請大大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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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共犯所犯皆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訴追條件一致,有告 06/30 23:58
2F:→ justicesword: 訴主觀不可分 06/30 23:58
3F:→ justicesword: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35號判決,可以去看一 07/01 00:17
4F:→ justicesword: 下 07/01 00:17
5F:→ justicesword: 或者你也可以這麼理解,相對告訴乃論罪是由非告乃罪 07/01 00:30
6F:→ justicesword: 加上親屬關係變成的(家庭和氣)。現有一對兄弟偷父 07/01 00:30
7F:→ justicesword: 親錢,既然父親已經知道是自己的小孩偷的,然後也 07/01 00:30
8F:→ justicesword: 堅持要告小孩,那法律也沒有必要迎合父親的大小眼。 07/01 00:30
9F:→ hiimjack: 可以提自訴 就沒有告訴不可分的問題惹 07/01 00:34
10F:→ ablecoxjoe: 非常感謝 從這方面理解非常好懂~ 07/01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