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lecoxjoe (匪旧)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相对告诉乃论 效力
时间Sat Jun 30 23:22:31 2018
如果我有两儿子A、B共同窃盗偷走我一千元
但是我只想告A,所以我到警局
1.申告犯罪事实
2.予请求犯罪诉追之意思表示
3.指名犯人
以上是相对告乃的诉讼条件,但是我只指名要告A
我看了两本书都说依第239条效力会及於B
可是B不是缺乏指名犯人而缺乏诉讼条件吗?
请问这部分实务上是如何认定的呢??恳请大大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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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共犯所犯皆为相对告诉乃论之罪,诉追条件一致,有告 06/30 23:58
2F:→ justicesword: 诉主观不可分 06/30 23:58
3F:→ justicesword: 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35号判决,可以去看一 07/01 00:17
4F:→ justicesword: 下 07/01 00:17
5F:→ justicesword: 或者你也可以这麽理解,相对告诉乃论罪是由非告乃罪 07/01 00:30
6F:→ justicesword: 加上亲属关系变成的(家庭和气)。现有一对兄弟偷父 07/01 00:30
7F:→ justicesword: 亲钱,既然父亲已经知道是自己的小孩偷的,然後也 07/01 00:30
8F:→ justicesword: 坚持要告小孩,那法律也没有必要迎合父亲的大小眼。 07/01 00:30
9F:→ hiimjack: 可以提自诉 就没有告诉不可分的问题惹 07/01 00:34
10F:→ ablecoxjoe: 非常感谢 从这方面理解非常好懂~ 07/01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