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rloo (哈哈哈哈哈哈 : 本試1)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有關妨害名譽
時間Mon Jun 25 18:01:30 2018
如果A與好友BC在咖啡館閒聊
中間A不滿D而罵D有病
結果好友B在當日臉書打卡不慎
未經A同意,將A批評D的文字po上網
惟好友B的文章並未指名道姓且寫得很模糊
但貼文恰巧被D看到,自己對號入座
認為B貼文的內容是在指她
但她沒有告B,而是告A妨害名譽
請問這樣符合構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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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3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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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eterloo (42.73.239.253), 06/25/2018 18:12:30
※ 編輯: Peterloo (42.73.239.253), 06/25/2018 18:14:07
1F:推 hidog: A沒事 不符合公然 06/25 18:56
2F:推 hidog: 誹謗的話也有難度 但這部分吃心證 06/25 18:59
3F:噓 cute101037: A有事,符合公然 06/26 17:55
4F:→ cute101037: 另外你說的什麼轉述阿,模糊阿....都跟 法律規範無 06/26 17:57
5F:→ cute101037: 關,那是證據力的部分了 06/26 17:57
6F:推 cute101037: 公然侮辱立法就是保護他人不被侮辱,跟兩個以上的人 06/26 18:00
7F:→ cute101037: 說人壞話,就是符合立法者想要逞罰的人,三人成虎.三 06/26 18:00
8F:→ cute101037: 人成眾是某些人的想法,所以啊,你最多說人壞話,只 06/26 18:00
9F:→ cute101037: 能跟一個人說,哈哈哈 06/26 18:00
10F:推 cute101037: 當然,還得小心,不可以在大馬路上說,不能在有可能 06/26 18:01
11F:→ cute101037: 其他人可以走過去的地方說 06/26 18:01
12F:→ cute101037: 要不然這也是很多人認為的 公然^^ 06/26 18:02
13F:→ leptoneta: A直接告B誹謗比較快 06/26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