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zero000 (consciousnes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債編問題詢問
時間Mon Jun 18 17:37:17 2018
以下有4個比較不清楚的點需要幫忙解決一下> <
1.民法225、226、266、267基本上是適用解決「客觀嗣後給付不能」問題,為什麼於契約解除時(標的物與價金皆已經交付)還可以用這四個法條處理返還義務?還有此時債務人、債權人分別是誰?
2.假設今甲、乙二人對於A車訂定買賣契約,甲已經依761交付A車,但乙尚未交付價金,經甲催告後解除契約,惟此時A車被丙所毀損,甲乙並無過失──乙可依225免除返還A車責任,則甲可依261準用266返還價金,但是乙卻未將價金交付予甲,不就等同於甲需承受A車之危險?但是依373因為甲已經將A車交付予乙,危險應該由乙所承擔?甲應該如何主張?(應該依373請求乙履行買受人義務或是應依225II請求乙移轉對丙184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3.若買受人受領遲延,而於遲延過程中標的物滅失,雖受領遲延將降低出賣人之注意標準,但若出賣人僅具抽象輕過失而不可歸責於雙方,出賣人還是得依225免除標的物義務,買受人得依266免除交付價金義務,此時標的物危險歸屬於出賣人(ß結果不太合理),出賣人應乖如何處理?
4.於契約解除時,雙方應依259回復原狀或亦可主張179?若不行,179適用時機應為何時?(或是259與179為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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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CCWck: 作業文還不排班 06/18 20:16
2F:→ dreamsletter: 排版 然後有亂碼 06/18 22:02
3F:→ dreamsletter: 第5題你可以先用區分意定解除跟法定解除的差異 06/18 22:07
4F:→ dreamsletter: *第4 06/18 22:07
5F:→ dreamsletter: 簡單來說 259是不當得利的特別規定 06/18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