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lltylmlgh (DooDooZai)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承租人優先購買基地的應有部分問題
時間Thu Jun 7 16:54:19 2018
大家好,一般來說當基地出賣時,依土地法104條租地建屋的承租人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若基地是由甲乙丙三人共有,丁係租用共有物來建屋,若甲欲出賣其應有部分,實務上丁具有物權效力的優先承買權會比乙丙的優先承買權優先,假設丁購買了甲的應有部分,原本在共有物上的租賃關係會有影響嗎?主要想問承買之後,乙丙丁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應該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吧(所有權讓與的是承租人自己,但乙丙都還有應有部分)若當初甲乙丙有以分管契約為之,丁亦受拘束,其結果會有所不同嗎?
抱歉文有點長,還望各位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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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分管協議契約須經登記,始對 06/07 17:31
2F:→ taoist9999: 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有拘束力。 06/07 17:32
3F:→ taoist9999: 民法第826條之1是在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之後才立法 06/07 17:34
4F:→ taoist9999: ,因為不動產分管協議契約應適用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 06/07 17:35
5F:→ taoist9999: ,因此(更正) 06/07 17:35
6F:→ taoist9999: 規定。 06/07 17:35
7F:→ taoist9999: 當然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民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06/07 17:37
8F:→ taoist9999: 之。 06/07 17:37
9F:→ taoist9999: 06/07 17:40
10F:→ taoist9999: 如果是考題的話,我建議你把完整的題目給PO出來,舊題 06/07 17:41
11F:→ taoist9999: 在民法物權篇修正後,是要用新的條文來解答的。 06/07 17:41
12F:→ taoist9999: 06/07 17:43
13F:→ taoist9999: 爭點是債權物權化的問題(物之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06/07 17:43
14F:→ taoist9999: 當然你得要有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債權相對性原則)的 06/07 17:44
15F:→ taoist9999: 基本觀念。 06/07 17:44
16F:→ cylltylmlgh: 了解惹,謝謝大大! 06/12 10:24
17F:→ cylltylmlgh: 不是考題,單純我腦補情形。 06/12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