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lltylmlgh (DooDooZai)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基地的应有部分问题
时间Thu Jun 7 16:54:19 2018
大家好,一般来说当基地出卖时,依土地法104条租地建屋的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承买权。若基地是由甲乙丙三人共有,丁系租用共有物来建屋,若甲欲出卖其应有部分,实务上丁具有物权效力的优先承买权会比乙丙的优先承买权优先,假设丁购买了甲的应有部分,原本在共有物上的租赁关系会有影响吗?主要想问承买之後,乙丙丁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应该没有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吧(所有权让与的是承租人自己,但乙丙都还有应有部分)若当初甲乙丙有以分管契约为之,丁亦受拘束,其结果会有所不同吗?
抱歉文有点长,还望各位解答,谢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41.215.12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28361662.A.2E2.html
1F:→ taoist9999: 依民法第826条之1第1项,分管协议契约须经登记,始对 06/07 17:31
2F:→ taoist9999: 应有部分之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有拘束力。 06/07 17:32
3F:→ taoist9999: 民法第826条之1是在司法院释字第349号解释之後才立法 06/07 17:34
4F:→ taoist9999: ,因为不动产分管协议契约应适用民法第826条之1第1项 06/07 17:35
5F:→ taoist9999: ,因此(更正) 06/07 17:35
6F:→ taoist9999: 规定。 06/07 17:35
7F:→ taoist9999: 当然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是民法之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06/07 17:37
8F:→ taoist9999: 之。 06/07 17:37
9F:→ taoist9999: 06/07 17:40
10F:→ taoist9999: 如果是考题的话,我建议你把完整的题目给PO出来,旧题 06/07 17:41
11F:→ taoist9999: 在民法物权篇修正後,是要用新的条文来解答的。 06/07 17:41
12F:→ taoist9999: 06/07 17:43
13F:→ taoist9999: 争点是债权物权化的问题(物之分管契约为债权契约), 06/07 17:43
14F:→ taoist9999: 当然你得要有债之关系相对性原则(债权相对性原则)的 06/07 17:44
15F:→ taoist9999: 基本观念。 06/07 17:44
16F:→ cylltylmlgh: 了解惹,谢谢大大! 06/12 10:24
17F:→ cylltylmlgh: 不是考题,单纯我脑补情形。 06/12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