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za (期待)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勞基法曠職算法?
時間Thu May 24 15:59:35 2018
請問一下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請問曠職一個月內達六日是只每個月重新計算
還是任意一個連續30天的期間達六日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37.22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27148777.A.CD5.html
1F:推 lukehong: 第一次曠職那天起算一個月 05/24 16:05
2F:推 ultratimes: 但曠職的定義其實很廣,有些老闆會把偷懶視為曠職 05/24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