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za (期待)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劳基法旷职算法?
时间Thu May 24 15:59:35 2018
请问一下依照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6款: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
请问旷职一个月内达六日是只每个月重新计算
还是任意一个连续30天的期间达六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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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ukehong: 第一次旷职那天起算一个月 05/24 16:05
2F:推 ultratimes: 但旷职的定义其实很广,有些老板会把偷懒视为旷职 05/24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