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ano5566 (那不是雪中紅)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私校不給離職
時間Fri Apr 20 20:38:13 2018
各位大大好
小妹目前狀況是這樣
目前小妹在私校擔任夜間校護,當時校方以一年一聘的方式為約聘,然後是保公保。我當
時收到校方聘書時,卻沒有簽訂契約,而校方也未追問簽訂契約一事,所以我變成了收到
聘書卻沒簽約狀態,我這樣算是默認契約內容嗎?這樣的我是屬於約聘人員?還是屬於不
定期契約的正職人員?
直至今日,小妹欲向私校提離職,校方卻以「若要離職,須賠償一個月薪資」為由,駁回
我的辭呈,且向我說「校方是有法律顧問的」,但我目前若沒拿到離職證明,我無法去醫
院工作。
而且我是屬於公保,我是不是無法適用勞基法?
請問各位大大能否提供管道幫忙小妹順利向校方拿到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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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tano5566 (223.138.230.118), 04/20/2018 20:41:55
※ 編輯: hatano5566 (223.138.230.118), 04/20/2018 21:09:06
1F:→ maniaque: 聘書......若違反聘用流程,請校方提出契約書04/20 21:13
2F:→ maniaque: 保公保是因為公保法規定,你應該不是老師,不會發聘04/20 21:14
所以私校所給我的聘書,只是算學校自製而不具效力?
3F:→ maniaque: 至於離職賠償,請校方提出有你簽名的契約書04/20 21:14
4F:→ maniaque: 有就給,沒有就走勞基法,到勞工局處理04/20 21:15
5F:→ yesohya: 醫護人員主管機關是衛生局 = =04/20 21:27
※ 編輯: hatano5566 (223.138.230.118), 04/20/2018 21:32:22
6F:→ saltlake: 白話說: 學校要你賠錢,學校自己有義務舉證當初你同意 04/20 21:36
7F:→ saltlake: 賠錢的證據。這種證據最常見是當初你簽名蓋章的契約書。 04/20 21:36
8F:→ saltlake: 要放話的話你也可以告訴學校,憲法保障人民就業自由, 04/20 21:37
9F:→ saltlake: 學校不讓你辭職又不發給離職證明,一但造成你就業問題04/20 21:38
10F:→ saltlake: 你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 04/20 21:39
11F:→ saltlake: 另外,向學校正式請求辭職的證據保留好。 04/20 21:40
謝謝詳細說明!待下週一到,就立刻向校方提出!
另外請問聘書不能視同契約書,對嗎?
一切以簽章的契約書為主,對嗎?
※ 編輯: hatano5566 (223.138.230.118), 04/20/2018 21:49:59
12F:推 tgsh: 勞保也多的是不是用勞基法的,比如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04/20 22:01
13F:→ tgsh: 同理我猜公保不見得不適用勞基法,請自己跟勞工局確認04/20 22:02
14F:→ tgsh: 所謂賠償一個月薪資,是否是學校每月1號發薪,你該把當月薪04/20 22:03
15F:→ tgsh: 資依比例繳回?如果是這個意思那就是你本來就該繳回的04/20 22:03
16F:→ tgsh: 如果是真正的賠一個月,勞工局找不成請找教育局04/20 22:04
17F:→ tgsh: 勞基法好像有說要在離職前多久預告雇主,有的話不可能要賠錢 04/20 22:05
18F:→ tgsh: 就算有契約說願意賠,違法也是無效的 04/20 22:05
19F:→ tgsh: 如果不適用勞基法,算廣義公務員的話那我也想不起來有什麼法04/20 22:06
20F:→ tgsh: 是說要賠錢的(除非拿機關學校補助的錢去進修完又不繼續服務 04/20 22:07
21F:→ tgsh: 滿相當期限,除此以外我想不出有何賠錢相關規定) 04/20 22:07
賠錢是聘書背面有主張「約聘期間違約,須賠償一個月薪資」這樣....
謝謝詳細說明,信心大增
※ 編輯: hatano5566 (223.138.230.118), 04/20/2018 22:23:20
22F:→ wwfman: 照敘述來看校方的方向可能是因為一年沒到所以違約要賠償 04/21 09:32
23F:→ wwfman: 要約承諾契約成立,不一定要正式書面,口頭也算 04/21 09:33
24F:→ wwfman: 然後是否適用勞基法要看原po的工作職缺是不是學校編制外 04/21 09:43
25F:→ wwfman: 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 04/21 09:43
26F:→ wwfman: 表內者,如果是編制外才會歸類在適用勞基法 04/21 09:44
27F:推 wwfman: 若用就業自由來解,要看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就是了 04/21 09:48
28F:推 maniaque: 基本上是合理的,因為學校為了"學生權益",透過合約約束 04/21 13:05
29F:→ maniaque: 避免人事流動過鉅影響學校運作,並無不妥 04/21 13:05
30F:→ maniaque: 只是,就像原PO所提,既然聘書已經有載明斷約要求事項 04/21 13:06
31F:→ maniaque: 要拘泥於是否有簽約書面事實,可能無法說服法官 04/21 13:07
32F:→ maniaque: 更不用講,既然是醫護人員,請問,你去應徵的醫院 04/21 13:07
33F:→ maniaque: 合約是不是也有斷約罰則?? 不要跟我講有佛心醫院沒這條 04/21 13:08
34F:→ maniaque: 有的還罰到兩個月.... 04/21 13:08
35F:→ maniaque: 反正,現階段學校就是不會開給你離職證明 04/21 13:09
36F:→ maniaque: 你找誰都不太可能... 04/21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