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arfat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租屋 產權問題
時間Fri Apr 6 23:11:01 2018
房子購買時, A先生與B小姐(外國人)為夫妻
用B小姐的名字作為登記
近期離婚,但房子因"合宜住宅規定"導致不能過戶,故房屋所有權是B小姐
但離婚協議書上書寫
"兩造雙方合購之不動產房地部份,A先生以50萬向B小姐購買,並於三年內將價金給付完畢
,且B小姐必須於x年(規定)後將合購之不動產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先生"
A先生有當初的申請資料正本
要與A先生簽訂租賃契約
請問契約上的出租人應該填A先生還是B小姐
若是B小姐,A先生無法提供授權書(因為離婚與在外國)
這份契約應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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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一、按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為生效要 04/06 23:23
2F:→ taoist9999: 件。 04/06 23:23
3F:→ taoist9999: 二、查本件之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又出租人A先生雖非 04/06 23:25
4F:→ taoist9999: 出租標的物之形式上所有權人,但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生 04/06 23:26
5F:→ taoist9999: 效。 04/06 23:27
6F:→ taoist9999: 三、故A先生為出租人即可。但一般而言,以所有權人為 04/06 23:29
7F:→ taoist9999: 出租人的話,對承租人較有保障就是了。 04/06 23:30
8F:→ taoist9999: 04/06 23:32
9F:→ taoist9999: 至於A先生目前僅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 04/06 23:33
10F:→ taoist9999: 而非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04/06 23:33
離婚協議書上的"購買"二字是否定義不明?
這邊有疑問, 改天B小姐回台主張無授權出租,要回房子
在無違反租賃契約下,是不是也只能搬離房子一途?
這是否有侵占罪?
※ 編輯: bearfat (36.229.147.195), 04/06/2018 23:38:39
11F:→ taoist9999: 因為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意旨,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 04/06 23:35
12F:→ taoist9999: 物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04/06 23:35
13F:→ taoist9999: 也就是說,A先生目前僅得對B小姐,依離婚協議書,等x 04/06 23:37
14F:→ taoist9999: 年屆滿時,請求移轉該不動產登記予A先生之債權,而非 04/06 23:38
15F:→ taoist9999: 取得該不動產之物權。 04/06 23:38
16F:→ taoist9999: 04/06 23:51
17F:→ taoist9999: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有二: 04/06 23:53
18F:→ taoist9999: 一、請求人為所有權人。 04/06 23:53
19F:→ taoist9999: 二、被請求之對象無權占有所有物。 04/06 23:53
20F:→ taoist9999: B小姐是所有權人,除非你是無權占有所有物,才能行使 04/06 23:55
21F:→ taoist9999: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04/06 23:55
22F:→ taoist9999: 你想基於占有連鎖主張有權占有的話,必須符合下列三要 04/06 23:59
23F:→ taoist9999: 件: 04/06 23:59
24F:→ taoist9999: 一、中間人(A)對所有人(B)必須有合法之占有權源。 04/06 23:59
25F:→ taoist9999: 二、第三人須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租賃契約),取 04/07 00:00
26F:→ taoist9999: 得占有之權利。 04/07 00:00
27F:→ taoist9999: 三、須中間人(A)得將其直接占有移轉於第三人。 04/07 00:00
28F:→ taoist9999: 你要確定第一點及第三點沒問題的話,你才是有權占有。 04/07 00:01
29F:→ taoist9999: 這樣子將來B小姐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你才能抗 04/07 00:02
30F:→ taoist9999: 辯。 04/07 00:03
31F:推 KHlawtel: 如果還沒簽離婚協議,剩餘財產分配可能可以破五年禁止 04/07 00:06
32F:→ KHlawtel: 轉讓 04/07 00:06
33F:→ taoist9999: 如果A是基於離婚協議書中之買賣契約之約定而已點交的 04/07 00:06
34F:→ taoist9999: 話,A是有權占有的。 04/07 00:06
35F:→ taoist9999: 這樣子第一點理論上是沒問題,而第三點的話,除非是另 04/07 00:07
36F:→ taoist9999: 有約定不允許出租給第三人,否則應該也沒問題。 04/07 00:08
37F:→ taoist9999: 問題是A要怎麼證明他是有權占有的? 04/07 00:10
38F:→ taoist9999: 文中之離婚協議書並沒有提到B已經將該屋交付給A了。 04/07 00:14
39F:→ taoist9999: 04/07 00:16
40F:→ taoist9999: 總之,你覺得有問題的話,就不要租了。 04/07 00:16
41F:→ bearfat: 感謝taoist9999大大 04/07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