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123232 (飛俠)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利用網路ID妨害名譽
時間Wed Mar 14 08:44:27 2018
請問版上專業的大大
之前看到LOL版有一個人利用遊戲的ID
來藉機妨害他人的名譽
例如 全家死光的xxxxxid
Ps:xxxxxid是指某個人的ptt帳號
那個狀況是xxxxxid剛好是版主的id
雖然沒人知道版主的真實身份
這樣是只妨害到虛擬人格權還是有概念式連結
但他利用實況與貼文推廣這個遊戲ID
之後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嗎?
小弟法律知識略差如有表達不正確請見諒
謝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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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LOL要先問亞洲統神... 03/14 08:59
2F:→ hidog: 也有見解認為網路帳號具有人格權 so.... 03/14 09:03
3F:→ hidog: 翻成白話 看你遇到怎樣的檢察官/法官 03/14 09:04
4F:→ nypz: 沒跟現實連結的網路ID認為有人格權根本腦動大開 我一個遊戲 03/14 09:26
5F:→ nypz: ID玩幾天賣給B B玩了幾天在賣給C 請問這怎麼算? 03/14 09:27
6F:→ nypz: 不過妨害名譽真該早點除罪化 一堆為了這點小事在浪費資源 03/14 09:28
7F:→ Hermess: 所以言語霸凌也該允許。反正罵人的還可以說你就被罵而已 03/14 10:40
8F:→ Hermess: 小事情又沒受傷。 03/14 10:40
9F:→ nypz: 是不能允許啊,但那是道德問題,干刑法屁事?今天未婚的腳 03/14 11:06
10F:→ nypz: 踏多條船會有爭議,那是道德問題,刑法上他就是無罪 03/14 11:06
11F:→ nypz: 如果這種屁事要動用刑法,只證明台灣人1.嘴砲是廢物 2.比中 03/14 11:09
12F:→ nypz: 國人還玻璃心 不就是自己廢說不過人 心情不爽 就想用國家這 03/14 11:09
13F:→ nypz: 個免費打手而已 03/14 11:09
14F:→ nypz: 如果罵人有罪,罵幹你娘有罪,那朋友之間喜歡這樣問候,這 03/14 11:10
15F:→ nypz: 樣有罪囉?如果之後彼此翻臉了 是不是可以把錄音拿出來整對 03/14 11:10
16F:→ nypz: 方? 03/14 11:10
17F:推 hidog: 妨礙名譽情節有輕有重 並不是每個妨礙名譽都是情節輕微 03/14 11:11
19F:→ nypz: 絕大部分人想告這個就純粹自己說不過人 心情又不爽而已 有 03/14 11:13
20F:→ nypz: 幾個真的有損害? 03/14 11:13
21F:→ hidog: 你不能拿絕大部分人作為理由 拿性侵來講,很多性侵案是價格 03/14 11:14
22F:→ hidog: 談不攏 所以我們就應該除罪化? 03/14 11:15
23F:→ nypz: 那是因為你自己告不贏人才這樣說吧 噗 實際上全世界來說這 03/14 11:17
24F:→ nypz: 這還真的不重要 列入刑法的國家就少數而已 03/14 11:17
25F:→ nypz: 就算言語霸凌人致死好了 了不起妨害名譽 恐嚇而已 如果通保 03/14 11:19
26F:→ nypz: 法嚴格執行沒有漏洞 這連IP都不能查 抱歉 它就真的不重要 03/14 11:19
27F:→ nypz: 如果對方在國外平台Google之類言語霸凌 那就更不重要了 因 03/14 11:20
28F:→ nypz: 為這屁事不會司法互助 03/14 11:20
29F:→ justicesword: 公然侮辱除罪化大概已經在議程上了,細分型或是整 03/14 11:21
30F:→ justicesword: 體除罪型 03/14 11:21
31F:→ nypz: 朋友國外的公司收到台灣請求提供妨害名譽類的資料 也只會把 03/14 11:22
32F:→ nypz: 信送垃圾桶而已啦... 03/14 11:22
33F:→ justicesword: 然後性侵和公然侮辱在刑法中犯罪能量和侵害程度差非 03/14 11:24
34F:→ justicesword: 常多,這不是可以類比的東西 03/14 11:24
35F:→ justicesword: 不要替換概念 03/14 11:24
36F:→ justicesword: 重點還是回歸公然侮辱的邪惡程度到底有沒有需要出 03/14 11:25
37F:→ justicesword: 動國家司法的終極力量去對抗 03/14 11:25
38F:→ justicesword: 不然就是建立付費的刑事訴訟制度 03/14 11:28
39F:→ hidog: 自己是覺得公然侮辱第二項的部分應保留啦... 03/14 11:29
40F:→ hidog: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03/14 11:29
41F:→ hidog: 因為假設是潑糞這類侮辱方式,就真的造成當事人損害的 03/14 11:30
42F:→ hidog: 這跟言語侮辱並不是同等級的東西. 03/14 11:30
43F:→ hidog: 另外如果除罪化,相對的會變成網路上的侮辱民事很難告 03/14 11:31
44F:→ hidog: 因為根本沒有當事人年籍資料.個人比較支持改付費的方式 03/14 11:32
45F:推 hidog: 台南地方法院 101年度易字第504號 這是侮辱被重判的個案 03/14 12:05
46F:→ hidog: 自己還是覺得看case,也是有罵到很誇張被重判的個案 03/14 12:05
47F:推 a92194: 同意h大,我覺得是看case,但妨害名譽除罪化或是付費制我 03/14 17:22
48F:→ a92194: 認為也是要擇一執行,不然濫訴跟訟棍真的太多,還有一堆人 03/14 17:22
49F:→ a92194: 以為告了穩贏且刑附民賠償拿到爽,這些人根本是為了利益才 03/14 17:22
50F:→ a92194: 告的,根本沒有實質損害 03/14 17:22
51F:→ a92194: 而且其實回歸付費制就類似是民事案件,本來這種事情就是私 03/14 17:30
52F:→ a92194: 人之間的也是蠻合理的,差別就警察會不會幫你找人而已 03/14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