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rnydragun (好色龍砲)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年終和錄取時講的不一樣
時間Fri Feb 16 16:30:17 2018
各位板上朋友大家好,
我有個朋友之前進金融業,面試的時候,人資主管說年終至少有7-8個月
結果進去後才發現被砍到剩4個月左右,請問這樣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
還是我直接跟他說塊陶R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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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ltlake: 證據 02/16 16:43
2F:→ hornydragun: 所以有證據就會構成嗎 02/16 16:47
3F:→ Beijingman: 若簽約有註明保障年終,你就站的住腳, 02/16 16:56
4F:→ justicesword: 合約書 02/16 18:53
5F:推 louisetorny: 有證據當然就可以構成,但你應該提不出來 02/16 20:37
6F:推 wwfman: 年終是屬於獎金的部分,沒有規定一定要發多少 02/16 20:41
7F:→ wwfman: 只是既然有說,口頭契約在勞基法中一樣成立 02/16 20:42
8F:→ wwfman: 真的想離職可以用第14條 02/16 20:42
9F:→ wwfman: 但是拿不拿的到原本承諾的7~8個月是另一回事了 02/16 20:44
10F:推 maniaque: 公務員對於年金改革的表示 02/17 00:05
11F:→ saltlake: 警察與法院在手 解釋由我 02/17 01:03
12F:→ spsns17: 1.舉證、2.勞基法沒有載明一定要給年終獎金,只要有給任 02/17 01:27
13F:→ spsns17: 何形式之非經常性的額外獎金即屬適法。 02/17 01:27
14F:→ spsns17: *任何形式更正為任何名義 02/17 01:28
15F:→ nicholassih: 年終獎金雖然不是經常性薪資,但在契約內已經明定, 02/17 16:56
16F:→ nicholassih: 是屬契約內必要之點、重要事項,應屬債務不履行之不 02/17 16:56
17F:→ nicholassih: 完全給付吧? 02/17 16:56
18F:推 susaku: 前提是在契約中有明定 就算是口說你也要提出證據啊 02/17 21:18